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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上)——我国城市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

城市改革研究(上)——我国城市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


刘大生


【关键词】城市;宪法地位;实际地位;改革
【全文】
  城市宪法地位及城市体制改革研究
  刘大生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教研部,南京 210004)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了省、州、县三种级别的城市。在宪法框架内实行市管县,并且使城市逐步升格为央辖市,是一种可行的低成本改革。城市体制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可能要突破现行宪法的框架,建议修改宪法,在不太远的将来实行无省、强市、虚县、乡镇变社区的一级地方政权体制。
  关键词:城市;宪法地位;一律平等;无省;虚县;乡镇变社区
  要 目:我国城市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城市宪法地位的几种类型;我国现行城市体制;我国现行城市体制的合宪性问题。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市县关系的发展方向;县级市的两个方向;市脱离省的可能性;市乡关系的发展方向。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突破——四级地方政权的弊端;已有的共识和应当达成的共识;弱省、虚省与撤省的比较;撤市的不可行性;缩省、分省方案的不可与可;分省运动的历史经验;县乡两级政权的弱、虚、无、有;一级地方体制及其可行性。
  
  本文所说的城市宪法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城市作为一个区域在国家结构制度中的地位,包括城市是否具有邦国的地位,城市是不是基本行政单位等问题;二是指城市管理机构在政权组织制度中的地位,包括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城市管理机构的权限,城市管理机构与民众的关系等问题;三是指城市管理机构在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包括城市管理机构与中央政权的关系,城市管理机构与省政权的关系,城市之间的管理关系,城市与县域、社区的管理关系,等等。
  本文所说的城市体制是指城市在国家结构制度、政权组织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中所获得的实际地位。
  上:我国城市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
  
  现行宪法对城市宪法地位的规定是建立和改革城市体制的法律基础。要研究我国城市的发展方向,必须先研究我国城市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
  一、城市宪法地位的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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