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之外保障自由。对公民来说,“法无规定皆自由”,公民不是法律专家,也无法熟悉所有法例。公民凭借自己的良心与理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民有在法律具体规定之外追求自由、财富和幸福的自由,这种自由同样由法律原则来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非法”或者“法没有规定”为理由处罚任何人,换句话说,国家和社会只能够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打击”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不能超出法律的具体规定“打击”没有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非法行为”。即便是这种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也只能采取“先立法再打击”的做法。显然,即便是这种补充做法,也很容易伤害人们和法律所追求的自由,为了防止这种做法被滥用,人们又确立了“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从旧兼从轻” 的效力原则。也就是说,根据中国的法律,没有哪个法律明确限制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宣传读书有用论,也没有哪个法律明确限制教师不得向学生传授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思想,或者表达类似看法,这表明尹老师拥有这种自由。如果大家普遍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有害处,也只能先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在课堂传授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思想,才可能对以后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不能对以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且处罚的结果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多种自由的“共和”与“共荣”。由于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非常严密,使得每个人、每个组织的自由无论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都能够发挥到极致。这样,法制造就了多种自由和谐相处、共同繁荣的“共和”与“共荣”局面。“自由”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不是高与低的关系,不允许以一种自由侵害另一种自由,也不允许以大的自由压制小自由,有力地防止了国家权力的滥用,调动了公民的劳动积极性。
(4)诚信交易,拓展自由的原则。要保持多种自由的“共和”与“共荣”的局面,还必须给予自由与自由平等交易的机会与机制。如果有“普遍约定”(法律的许可)或者“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与合同)为依据,自由与自由之间可以进行普遍交易,交易使一方的自由得以扩大,另一方因出让自由所受的损失则由扩大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自由在理论上就可以通过正常交易得以无限扩张,有限自由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借有限自由理论压制自由的做法就更加站不住脚了。在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一案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都享有法律由法律保障的自由。尹老师享有在教学和学术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新闻媒体享有如实报道社会事件的自由,株洲市教委享有依法行使权力的自由。当三方当事人的自由发生关联交易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应该有法律的依据或者有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弥补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有了这些背景,我们显然能够理解尹老师的冤屈:“我是个资深语文教师,……媒体……显然断章取义,且有强加之意。……我就说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就要遭受如此沉重的打击呢?” 。在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一案中,我们明显看到某记者和新闻媒体报道失实,并且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授权和同意,侵害尹老师享有在教学和学术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株洲市教委根据媒体的反应做出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使权力,侵害了侵害尹老师享有的由
宪法、
教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所保障的在教学和学术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双方都应该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撤销违法行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