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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差异,依法行使权力”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三、“不懂法治原则、不依法行政、行使权力没有法律依据”是株洲市教委违法行政、处境尴尬的主要原因!
  从法律层面来说,株洲市教委的违法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在立法方面,株洲市教委的处罚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需要说明的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为特别职业、特别场合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尹健庭老师所享有的由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并不因为他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之中而丧失;同样,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并不因为使用新闻媒体的方式就可以置身于法外,因为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这些意见是完全错误的,也不得剥夺教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更不能对充分发表意见的行为进行处罚。更何况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还是一种符合道德政治需要的言论呢?另外,即使教师法没有规定教学活动中教师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项权利也还是受宪法保护的。
  在司法方面,“世有酷吏,而后兴诬告、诋毁、恶意报复之风”。世风日下,往往同酷吏滥用职权,违法行使权力有关,因为酷吏的存在,才挑起人与人之间的报复之心,使社会兴起诬告、诋毁、恶意报复之风。为了防止社会道德沦丧,现代社会发展出四条法治原则:
  (1)法律之内保障自由。法律是保障自由、防止自由不受权力滥用侵害的工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深入人心。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外,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任何人,反过来说,任何处罚他人的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否则就是违法,应该受到追究。为了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们又提出了一条更加明确的原则:对政府或者执法者来说,必须遵循“法无规定皆禁止”的原则。也就是说,株洲市教委做出的处罚决定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四条的规定,教师丧失教师资格和工作岗位只有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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