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制度严重缺失,票据的核心本票被禁止。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本票是票据制度的核心,也是财富与货币的生长点。在现实生活中,本票由于其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既减少了运作环节,又真正做到了让出票人自主、自由地行动,成本低廉。我国钱少人多的严酷现实需要我们迫切建立一套宽松、自由、自主的银行本票、商业本票、企业本票乃至个人本票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使个人有机会发现机遇、抓住机遇、共同劳动。我国票据法却从防范所谓的风险的角度出发,限制本票的使用,不但没有为民众建立起社会亟需的个人本票、企业本票制度,而且违反国际惯例,排斥商业本票的使用,将本票限定为银行本票,将银行本票的发行权集中到几个银行,并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与严格监管。除开“论管排贪”效应不说,光是限制、监管、审批的成本与人民反限制、监管、审批的支出就足以让中国人落后其他国家两大截,再考虑到其“专营效应”与“资金到位规定”,则本票的信用功能几乎完全被剥夺。打个比方来说,不允许其他主体发行本票就好比挑担子,本来中国人平均每人可挑经济担子五十斤,十二亿人可挑六百亿斤。现在某个官员跑出来,说要挑六百亿斤的担子风险太大,其他人还是不挑为好,万一挑乱了,社会的风险就大了(我的权力就失去了),为防范风险(主要是他本人的权位风险),就让我身边的四家银行挑吧。结果自然是担子分毫未动,四家银行全数折腰。官员擦了擦冷汗,说“好险、好险,幸亏我预先作了限制、防范风险!看来今后更加要加大监管力度,更加要集中权力才能解决问题。”在某些地方,这种无知且权力欲极强的官僚不是少数。
(3)、限制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拉大了我国票据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票据法律制度的差距,降低了票据的使用效率,提高了票据的运作成本,迫使人们不愿使用票据、不能使用票据。用
票据法限制票据的使用范围,用
票据法将票据挤出市场看起来荒谬绝伦,但在我国却是实实在在的真事。
应当承认,国家和银行在推广票据使用上费了很多力气,但最终结果总是不如人意。生动活泼的票据流通局面与证券流通局面并没有形成,与外国的差距依然异常巨大。原因很简单,我国对票据和代币券是设禁,而不是开禁。法律制度是一条生产线和产品模具,什么样的生产线和模具产出什么样的产品,小人制度里面产生不了君子,也必然干不成大事;设禁的法律制度必然产出死气沉沉,禁忌繁多的票据产品。目前,对票据与代币券设置的禁令主要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19、
28、
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