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集言词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收集言词证据。未成年人一般在心理上依赖其父母或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有这些人在场可以协助取证人员询问未成年人,也可以防止有损未成年人利益的不当行为发生。
其次,询问之前应以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向其宣讲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对法律体系、法言法语的了解程度不高,认识不到所提供言词证据的重要性,很容易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言词证据;另外,有时作为证人的未成年人得知自己作证的案件未被起诉时,会认为取证人员不信任自己,因而受到心理上的伤害,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制度加以避免的。
再次,注意问题的设计。如果未成年人自由陈述一件事情,往往他能提供的此事区别于彼事的特征就会很少。所以询问者应当适当地问一些关于细节的问题,而尽量不要问那些概括的、开放性的问题。但随着细节问题的增多,未成年人很可能会由于忘记或混淆反而又增加了犯错的机会。在这种两难情况下,询问者问多少类似的问题就要视其询问目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最后,还要注意所询问问题的繁简程度。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具备不同程度的理解能力,他们对信息的理解有赖于自己接受任务的繁简程度,所以取证人员应该尽量化繁为简,而不能用正常成年人的理解标准去要求未成年人。
3、在收集方法上应注意的问题。
前文已经叙述了除询问方法外的其他收集未成年人证言的一些具体方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方法虽然得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应用,但确实还存在着理论上加以深化研究的必要。取证人员应该了解各种方法的优点和弊端,在实际运用中尽量注意避开收集方法的不足方面。例如,有调查显示,木偶和玩具等道具应用于5岁以下的孩子身上时,往往会降低他们陈述的精确度。①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理解能力不够发达,示范物引起了他们娱乐的兴趣而不是引导他们回忆,这时候道具就失去了我们所期望的功效。再如,画画方法在为取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缺陷。当取证人员提供了诱导性信息或当儿童没能记住某个特别的细节时,未成年人可能就会产生相关的想象,这时他们画画所表现的就是想象而不是事实;而且,儿童的画画能力是有区别的,这也会导致儿童提供言词证据质量的区别。这两个例子说明,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方法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取证人员不能生搬硬套,应该根据特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特点和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
4、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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