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赞成这样的观点:在选择是否使用道具时,要权衡该未成年人的特点、案件的适宜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而言,5岁及5岁以下的儿童由于易受玩具娱乐功能的干扰,所以不宜使用道具。另外,在使用道具时,取证人员要正确、恰当地使用道具,着重利用道具的线索作用而不是表演作用。
第二,使用照片。同道具一样,照片也可以充当唤醒儿童记忆的线索。Deloache和Burns认为,两岁半的儿童就已经能够理解照片与其所描绘的实物的关系,而且这种理解能力比他们对模型和玩具的理解能力要发展的更早。④大量这类试验证明,取证中使用照片引导未成年人提供的言词证据具有更高的准确性。
第三,画画。研究表明,问未成年人一些开放式的问题如“画出来并告诉我们你所看到的事情”,对于5—10岁的儿童来说,会增加正确的信息量而一般不会降低陈述的精确度。但是对于3—5岁的小孩则效果不大。①这种方法充分考虑和利用儿童感性思维能力强于抽象思维能力的特点,避免使儿童陷入语言组织、表达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画画的确使儿童对事件的描述变得相当便利。
第四,恢复环境条件。学龄前儿童被询问一天以前的一次短途旅行,实验证明,将儿童带到一天以前短途旅行的路线上,边走边问所得到的信息比在幼儿园询问时所得到的要多。在收集证据以前,取证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环境的假说,设法营造案发时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开展收集未成年人证言的具体工作。
第五,表演。一般儿童的模仿能力都比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则比较弱,当他们不能用语言描述所见所闻时,取证人员可以引导儿童运用肢体语言表达思想感受。往往在表演的同时会唤起他们对更多细节的回忆,增加取证人员获取准确言词证据的概率。
恰当运用非语言方法能够更有效地帮助未成年人恢复记忆,使记忆转变为陈述的过程更为顺畅,同时使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过程也变得更加容易。
四、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可以看到,我国关于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对于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方法的研究还很不成熟,现有的取证人员在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问题,使得言词证据缺乏准确性、未成年人也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法律的权威可能得不到良好的维护,因此取证人员在对未成年人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取证人员自身的问题。
首先,取证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素质与知识结构。取证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素质修养,如,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力和经验等;除此之外,取证人员还要具备与专业相关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儿童心理学的知识;取证人员更要具备热爱生活、关怀人类的人文主义情怀,以诚恳、关爱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随着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经验的累积和配套规章制度的完善,在实践中还可以考虑组建一支专职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队伍来专门从事这项工作。
其次,取证人员一定要避免片面的先入之见,在收集言词证据时注意帮助未成年人以适当的方式描述案件。取证人员通常在询问证人之前已经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在心里形成了关于潜在证据的假设和关于案件发生经过的假说,但在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该假设或假说必须是经过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后确定无误的,否则就会使未成年人按照取证者诱导的方向杜撰出案件的“真相”而损害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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