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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研究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儿童、精神障碍者对某一犯罪作证,既可以选择通过录像记录证据,也可以通过现场闭路电视或事先笔录等方式提供证词,同时儿童、精神障碍者也属于是易受伤害的证人。”①
  从上述法条不难看出,各国对于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立法相对很少,现有的法条也基本上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取证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方法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一方面,这主要归咎于立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这也是与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活动的复杂性有关。
  三、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方法
  收集言词证据的活动具有高难度、技术性强的特点,其中贯穿了人际沟通与互动,更蕴涵着一种艺术,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需要取证人员了解未成年人心理、拥有一套得心应手的取证方法。一般地,询问是收集证人证言的基本方法,针对前文所述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借鉴国外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我们认为,取证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运用传统的会面询问方式的同时,可以酌情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1、模拟案件发生法。
  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理解与记忆能力与发育正常的成年人相比尚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因此对他们来说,回忆并表述一个过去发生的事件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当他们的回忆与事件的发生相隔时间较长。有国外的研究者组织一群孩子做了这样一个试验:设计并操纵特定事件的进展和重复次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设计各种不可预料的变化(细节),有的细节是不断重复的,有的细节则是变换的。结果显示,那些重复发生的细节在孩子们的头脑中留下了较深的印象,而变换的细节则没有留下任何印象。这个实验说明,重复发生的事件加强了未成年人对于该事件的记忆,提高他们了他们对误导性因素的免疫能力。这个试验给我们取证人员的启示是,在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案件曾经重复发生的情况下,营造案件发生的氛围、模拟案件发生的经过往往可以唤起未成年人对案件情况的记忆,从而提供更具准确性的言词证据。另外,在案件模拟过程中,取证人员还可以观察未成年人的表情、动作和精神状态,与其陈述相印证,提高言词证据的准确性。⑤
  2、回顾与反复相结合的提问方法。
  未成年人记忆能力的不足决定了取证人员必须多次听取他们的陈述、不时地让他们回顾上一次提供的陈述以便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哈德逊、鲍威尔和托马逊指出,以3至7岁的孩子为例,如果在事件发生后很快接受第一次询问,那么在以后的询问中他们所提供的真实细节大大多于那些没有经过及时询问的同龄儿童。Tulving认为,及时进行第一次询问提高了儿童在后来的询问中修正信息的能力。也就是说,在案件发生后及时安排取证,并在以后会面中使儿童多次回顾第一次询问时的陈述,可以唤醒他们对该事件的记忆,增强言词证据准确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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