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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新论

  2.有些学者已看到了法律后果要素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只是他们不愿意否认原有的理论。
  有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构成要素由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而“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要素的最直观、最常见的表现形态是两种: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行为模式。” [8]该学者已认识到“‘法律后果’要素本身就具有‘行为模式’的含义,它可能是一种授权性行为模式,也可能是一种命令性行为模式或禁止性行为模式。因此,在法律规范结构的实际表现形态中,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同时又可以是另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这种情况所采取的表现形式是:将一个规范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另一个规范的的‘行为模式’;将一个规范的‘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糅合于另一个规范的‘规范适用的条件’中。” [8]该学者还以刑法174条民法通则106条进行了例证。刑法174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一个方面看,这里‘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属于规范的否定式法律后果。这个规范写全了就是: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单列出的‘规范适用的条件’),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禁止性行为模式),违者将被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否定式法律后果);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个条文的前半句是‘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后半句却是‘行为模式’部分,即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而‘法律后果’部分则可以从刑法18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中求得。这显然又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8]笔者认为该学者的分析值得借鉴,但得出的结论值得商榷。正如该学者所说,前半句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任何人;而后半句适用的对象却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前者属于文物管理法,后者属于刑法。对于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形态和现实的表现形态的不一致,该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结构的实际表现形态,在实质上合乎逻辑的,在表面上则是不合乎逻辑的,因而也可以说是生动灵活的。” [8]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逻辑结构是现实结构的归纳和总结,现实结构是逻辑结构的基础,逻辑结构应当与现实结构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说明作为理论而存在的逻辑结构对现实结构地抽象不准确,需要修改,因为作为实践而存在的现实结构是不会出错误的。
  还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然包含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因素,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必须通过国家命令表现出来,国家命令只包括两个因素,即“如果……则”,只要具备这两个因素,就具备了一个行为规则的基本素质和功能,所以可以将这种国家命令称为命令性法律规则,依据具体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一种由“假定”和“处理”两个因素构成,称为调整性规则,它为主体规定在一定场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建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执行着法的调整职能;另一种由“假定”和“制裁”两个因素构成,称为保护性规则,它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旨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或者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执行着法得保护性职能。[1](P281) “执行调整职能的规则和执行保护职能的规则之间在逻辑上有内在的联系,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保护性规则中的‘假定’,恰恰就是违反某个调整性规则中‘处理’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我们将在内容上有必然关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1](P281)笔者认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都是由“假定”和“处理”构成的。因为“制裁”就是“处理”,只不过,“制裁”是针对另外一种情况的“处理”。例如,上引合伙企业法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制裁”,就是当合伙人违反该法第五条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加以管理和处罚,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处理”,只不过,该“处理”针对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针对合伙人。而且调整性规则并不是必须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其一,在许多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依调整性规则提起诉讼,要求法官予以保护,法官也可以直接依调整性规则作出判决,支持权利人的请求,这时法律并没有规定保护性规则。例如,《婚姻法》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法律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没有规定“制裁”措施。有探望权的一方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权利了呢?不是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子女,法官会判决支持其请求,如果义务一方还拒绝,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二,在一些情况下,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并不是衔接地天衣无缝,导致保护性规则无从发挥作用。例如,《婚姻法》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承担义务,但情节不恶劣时,刑法中规定的保护性规则就不能发挥作用,因为《刑法》第261条规定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是就不能得到保护了呢?不是的。权利人可以依据上引《婚姻法》20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持权利人的判决以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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