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有些法律部门没有法律后果。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5](P80)学者一般都持这种观点。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1)、
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律部门;(3)、民商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
劳动法法律部门;(6)、科教文卫法法律部门;(7)、资源
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8)、
刑法法律部门;(9)、诉讼法法律部门;(10)、军事法法律部门。[5](P81-84)许多学者认为
宪法条文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在许多法律条文中,为了立法上的方便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往往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而只规定了行为模式。
宪法的许多条文都是如此。” [6]也有学者认为“现行
宪法条文之中,绝大多数为不完全性规范,这当然是因为
宪法是大法、是母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一一具细地将法律后果一类的条文规定在
宪法之中,但
宪法的规定也不能流于空泛,应有相应的部门法规和单行法规加以落实。” [7](P39)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只是认为
宪法条文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并不认为
宪法法律部门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他们的理论根据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联系与区别。学者一般都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和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中可能包含了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包含了两个,甚至多个,但也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现,甚至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来表现。有学者举了一个例子,“如《
宪法》第
34条规定,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一个授权性的行为模式,而法律后果则规定在选举法和
刑法中。” [7](P39)笔者认为
宪法法律部门中没有法律后果。如果认为有的话,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法律后果是属于
宪法法律部门呢?还是属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后果只能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由一些同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上面所引关于成年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后果要么属于
宪法法律部门,要么属于
刑法法律部门。而如果法律后果只属于一个法律部门的话,另外一个法律部门将无法存在。这将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相矛盾。而
刑法法律部门和
宪法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世界公认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就是承认
宪法法律部门没有法律后果。其实,除了
宪法法律部门外,诉讼法法律部门也没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