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陈兴良:《
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96页、第118页。笔者借鉴了陈兴良教授对刑罚适用分为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个阶段。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81页。
邵维国:《论立功》,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1999年第5期,第17-21页。
陈兴良:《
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0-111页。
刘家琛:《新
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修订版,第306页。刘家深等将“犯罪分子”定义为“触犯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笔者认为此定义不够全面,“犯罪分子”还应当包括“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的人。”
司明灯:《自首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于《刑事审判要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辑,第139页。
付晓畅:《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载于《公民与法》审判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办,2003年7月号总第13期,第49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20条第(3)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以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
28条第(3)项规定的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即“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刘家琛:《新
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修订版,第307页。
赵长青:《新编刑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09-310页。周其华:《中国
刑法总则原理释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30页。
周其华:《中国
刑法总则原理释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