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此种情形下的减刑是刑种的减轻。根据
刑法第
50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立功的减刑。根据
刑法第
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幅度相适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刑法关于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的时间限制。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2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3、戴罪立功的刑罚奖励。根据
刑法第
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五、结 语
概言之,立功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奖励制度符合
刑法的正义性,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提高司法效率。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或执行刑罚中,必须以立功的构成条件对犯罪分子是否有立功表现、立功的大小予以确认,并相应决定是否可以或应当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减刑。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较为明确,但仍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如
刑法第
68条规定的立功的条件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应明确规定包括“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又如立功从宽处罚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主要表现在刑罚裁量中,认定立功时,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须查证属实,或者对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才能认定立功。而“查证属实”、“侦破其他案件”的时间可能会超过犯罪分子的案件审判时限的最后期限,这样一来可能会使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及时查实、其他案件没有及时侦破,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从宽外罚。建议
刑法中对立功的从宽处罚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规定以“查证属实”、“侦破其他案件”的时间为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是否认定立功的裁判的时间。立功规定的不断完善,将更好地促进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