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犯罪分子立功内容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根据犯罪分子揭发或提供线索司法机关查实或侦破他人犯罪案件的轻重程度,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而言的,它的标准在质和量上都高于一般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在上述立功的实质条件具有明确特定性中已作叙述,不再赘述。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或减刑的程度有所不同。
(三)根据犯罪分子到案形式的不同分类及表现形式
根据犯罪分子是自首到案还是被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到案对立功进行分类,可分为自首犯的立功和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后到案的立功。自首立功,是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情况,属自首与立功的竞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后自首是犯罪分子得到从宽处理的一个法定情节。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不仅自首,而且还有立功表现,当然就更应当得到从宽处理。因此我国刑法第68条第二款,对自首后又立功规定了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被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到案的犯罪分子立功,是指除可认定为自首后又立功以外的其他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的情况,是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立功的表现情况,可以视立功的大小予以适当从宽处罚。
四、立功的刑罚奖励
对立功的处理,[13] 有学者将其表述为“立功的刑事责任”。[14] 这是不确切的,因为刑事责任是针对犯罪而言的,只有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对于立功而言,其处理结果是可以或应当根据立功的情节或大小给予适当奖励。我国刑法中针对犯罪分子的立功,规定的是一种在量刑或行刑上的奖励,不是刑事责任,而属于刑罚奖励。立功的刑罚奖励是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或对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具体包括:
(一)刑罚裁量中立功的从宽处罚
刑法第
68条对立功的从宽处罚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为三种:
1、有立功表现的,也就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在通常情况下都得考虑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究竟是选择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可以根据犯罪分子自身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立功的具体表现酌情决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分子本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立功的具体表现酌情决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前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适用上有很大的区别,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无论其自身所犯罪行多么严重,都应考虑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该处死的,则至少应当减轻判处无期徒刑,罪该判处无期徒刑的则至少应考虑判处有期徒刑。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绝对性的规定。
(二)刑罚执行中立功的减刑
立功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包括刑种的减轻和刑期的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
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立功减刑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