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则的设计,当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和问题进行细致、慎重的考虑,需要在
宪法和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乃至规章中比较全面和周密地给出。不过,相对抽象而言,在上述
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具体规则,至少应当对以下五个方面问题予以关照。
1、什么是私有财产权
也许,对于这个问题,立法无需(似乎也不可能)直接回答。但是,在观念上,我们必须认识到,财产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每一项权利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政府决策对每一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都必须受到正当规则的约束。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用乙公司的房产设施的合同,随后,甲公司为开展业务投入大量资金改造相关设施。可是,租用2年以后,政府却以城市景观改造为由决定拆除该项房产设施。尽管甲公司对房产设施没有所有权、没有处分权,但根据合同至少存在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决策不仅对乙公司财产权构成影响,也同样对甲公司财产权造成了损害。
建立在这样的财产权观念基础上,我们的立法者就应该设计必要的规则,保护这一系列各自独立而有价值的权利。
2、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概念在实在法上普遍存在,但它勿庸置疑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此,立法同样不可能详细规定何为公共利益。只是,一则,在单行的特定法律中,可以用某些规则表明公共利益的方向。例如,或许可以规定,征用土地必须以教育、医疗、公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房等用途为限。尽管不能穷尽所有公共利益的情形,但也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
二则,可以更多地在程序规则设计上给“公共利益”一种保障。这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定政府在制定征用或者可能涉及征用私有财产权的决策时,如征用土地决定或城市规划,必须让利益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参与到决策的制定过程中,从一开始就为自己的利益进行主张,避免决策出台以后几乎无根本性的救济可能。另一方面,规定政府必须就“公共利益”需要给出充分理由说明。例如,不能以“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扩大本县小学生入学率”这样简单的理由,为征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小学主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必须说明,本县目前小学生入学率是多少,有多少适龄学生因为缺少一所小学而失学,拟建的这所小学为什么必须在拟征用的这块土地上而不是在另外一块土地上,等等。没有充分理由说明的公共利益,缺少足够的公信力。
3、什么是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