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保护之立法遐想
沈岿
【关键词】无
【全文】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框架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政府任意侵犯的课题,首先必须考虑在立法层面上予以应对。鉴于目前立法中缺乏充分、有效和体现正义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则,以对抗政府的任意剥夺或限制,鉴于法院主导的解决私人和政府间涉及私有财产权保护之争议的立场仍然是以实证主义为主,即以适用既有的实在法规则为主,那么,我们,作为有责任心的公民,首要的任务,应当是以各种方式敦促负责立法的部门,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紧制定相应的规则。
在
宪法上,有必要改变对财产权保护的等级划分,并确立国家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权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现行
宪法第
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第13条对私有财产权仅仅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两条规定不仅对两类性质的财产给予不同等级的对待,而且,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未明确相对可行的原则。
因此,建议对现行
宪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具体办法是将第12条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取消,改为“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个人用任何非法手段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第13条对私有财产的规定也可采用同样的表述,“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禁止用任何非法手段侵犯私有财产”。表述方式类似,可以消除对财产保护分等级的问题。此外,应该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实施征用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这里的国家,不仅是对政府执法的约束,也同时是对国家立法(甚至包括全国人大的立法)的约束。涉及私有财产的立法,必须同时有对私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的条款,否则就是违宪,就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机制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