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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府组织:一个新的研究题域(代序)


参见宋光华主编:《市场中介组织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参见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有学者从政府成员亦是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出发认为,只有当改革方案是所有可行方案之中使政府损失最小的那种方案时,政府才会实施改革。但是,每一次改革势必引起社会更强烈的变革要求,也势必导致政府决策环境的变化,变化了的环境又迫使政府实施进一步的改革,因为如果政府拒绝实施进一步改革,那么它就要付出比实施改革更大的代价。由此,改革呈现出阶段性的制度变迁。参见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发展研究委员会编:《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13-14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1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参见苏力:《从“工程”到制度》,作为引论,载苏力、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17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261-26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有些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除了其自身机构成员以外,并没有明确、固定的成员群体。

政府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确定政府利益的时候,政府官员可能会考虑政府直接管理的利害得失、政府控制严密程度与其在物质上、民心上利害得失之间的关系等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属于政府财政部门的处罚权限之行使,在实践中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意见等工作的。

参见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在1999年将准政府组织研究作为一项课题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以后,笔者颇为惊喜地发现“准政府组织”概念或类似概念在一些文献中的出现。例如,王绍光先生在《多元与统一》(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一书中,介绍日本的“特殊法人实际上是依据特别立法建立的准政府组织”。参见该书第186-187页。梁慧星先生也曾经指出,“从比较法上考察,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当于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和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后二者都是经费由政府拨给、干部由政府任命的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准行政组织”。参见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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