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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府组织:一个新的研究题域(代序)

  四、小结:方法论上的潜台词
  
  任何一个概念或者理论,在勾勒出其所指对象之共性的同时,总难免在这里或那里疏忽了对象的个性。由此疏忽,自然会生发出某种程度的简单化处理方法,而把个体的复杂性置于视线的盲区。而随着概念或理论的抽象性越强,其简单化色彩就越加浓郁,这就如同吊灯被置放得愈高,昏黄晦暗之处就愈多一样。
  这或许是人的定数。因为,无论我们如何想像,都难以相信存在一个时时洞明一切细微之处的“伟人”。何况,任何人,不计聪慧或愚钝,皆有打盹的时候,更有一种在模糊中习惯性生存的倾向。
  不过,我们在不可避免地接受或者追求抽象概念或宏大理论的同时,仍然应该对个体生命或事物的复杂性给予尽可能多的关怀。尤其是,如果不经意之间,偶或感悟个体的某种复杂性已然被投入某个概念或者理论的光辉投射不及的阴影区内,而依旧顽固或懒惰地在它们的光照之下生存,那就难逃良知的责备了。
  前文已经提及,本课题组意识到了,“市民社会”、“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概念及相关理论,在叙述中国的某一类处于传统意义行政机关系列之外的组织及其意义方面,或多或少地生发出局限性。由此,我们设计了“准政府组织”这一语词。但是,本论文集的题名和每位作者的研究,都可以使读者发现,我们试图暂时放弃一般性探讨或者宏大叙事的方法,而致力于挖掘个体的特性。尽管上述“人的定数”使我们无法在抽象性或者模糊性方面完全逃遁,可个别化研究的努力方向是较为显著的。我们期待更多的学术目光投入这个领域的具体个例之中,谨慎、细致地考察在国家(政府)与个体(包括个人、企业)之间“第三维空间”在中国情境中是如何生长的,从而或许可以为中国政治、法律理论的成熟扎下基础。
  
  藉此机会,向参加本课题组的董炯博士、彭冰博士、黎军博士、何海波博士、宋功德博士以及章永乐、杨旭同学,表示诚挚谢意。没有这样一个勤奋、合作的团队,本课题不会取得现在的成绩。
  当然,感谢之辞并不止于这个团队。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为本课题提供了充分的资金。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开放、活泼、互助、追求学术提升的氛围,给了本课题组相当惬意的环境。罗豪才教授、姜明安教授的热忱关怀和提携后进的努力,始终支撑着本课题的顺利进行。而本书所收的论文在进行相当的修改之前,都曾经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论丛》中发表。法律出版社的慷慨认许,清华大学出版社及其编辑聂鑫先生的大力襄助,使本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终得付梓、面世。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2003年4月20日于
  北京大学畅春园青年公寓
【注释】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靠市场规划,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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