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准政府组织”作为一个新的法学研究题域,在保持法学专业自身特性的同时,又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形成开放的互动与交流。一方面,准政府组织这一术语的产生,就是立足于实证考察之关怀而非局限于既往纯粹应然性、规范性论述的窠臼,因而,法律学者在该题域中必然要从社会学者以及其他实证研究者那里汲取研究方法和成果。另一方面,从事准政府组织题域研究的法律学者具有同政治学者类似的关怀。政治学者在生动、活泼的社会组织身上投掷热切目光,往往以“国家-社会关系”作为分析工具,意欲从中挖掘出对于未来政治变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社会运动。而在国家-社会关系维度上发生的一切制度变迁,都必然成为法律学者——尤其是瞩目中国公法建构的学者——的兴趣所指。准政府组织的现状怎样、正在发生什么变化、未来走向如何,这些问题的提出实是对国家-社会关系变迁过程中的一部分所给予的关注。
然而,法律学者与社会学者、政治学者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更多关注通过规则来界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法学乃正义之学的理念,促使他们把精力更多投入于如何以具体的规则保障作为个体存在的个人或者组织之正当权益。因此,尽管准政府组织这一概念隐含有“国家-社会关系正在变动之中”的前提,可法律学者不愿也不能只是描述现状、预测未来,他们必须要为处于社会运动中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法律规则,而这一提供必然有超越现实的、规范意义上的设计。更何况,国家-社会的区分实际上是“作为权利分化-平衡关系的表达。这种表达需要假定双方具有各自自主的正当性权利,从而建立起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结构,它们的分立、互动、谈判或冲突,意味着权利的界定、变化或交换;更深层的,意味着规范秩序的社会法则的变化。”就此而言,法律学者在专业视野内对个人或者组织正当权益保护的关怀,对具体规则与个案的讨论,对准政府组织与政府、个人之间规则的设计,实是为国家-社会关系的建构作出法学的贡献。
以上就是“准政府组织”课题提出的基本出发点。
三、一个初步的研究
在政府与个人、家庭、企业之间,大量的社会组织型态各异,准政府组织只是其中接近于政府的一类。然而,即便是这一类组织,也是一个由各自具备特性的组织所构成的“家族”。要通过把个案实证的考察和宏大的理论架构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这一家族予以全面、细致的研究,绝非本课题组所能独立完成。所以,本课题组将自己定位于向学术界、实务界提供一份初步的研究成果,以期抛出引玉之砖,为日后的进一步探索奠下基本。由此定位出发,我们决定:第一,选择几种有一定代表性的组织作为研究对象;第二,尽管行政法平衡理论、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促发我们探讨准政府组织同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但我们的任务是以它们为理论背景,着重于对每个研究对象进行个别的剖析,至于个案研究结论是否可能充实这些理论,则留待以后论证;第三,甚至在对具体对象进行研究的时候,也不必拘泥于统一的程式,而是可以选取其中更为特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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