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个比较研究
张骐
【关键词】无
【全文】
对法律的实施可以从实效与效果两个方面来考察。实效有关是否依法办事的问题,效果有关法律的预期目的是否达到的问题。产品责任法的实效,是指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受伤害的消费者能否依照法律得到赔偿,有关的执法、司法官员是否能够按照产品责任法或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法、赔偿损失。产品责任法的效果是指产品责任法或
产品质量法是否切实达到了预防和减少产品安全事故、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
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检查看,“当前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执法的任务相当艰巨。”
可以说,法律实效与效果两个方面都不算理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本身存在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也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处罚偏轻且操作困难。可以说,加重处罚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讨论后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解决我国产品质量法处罚偏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的重要方面,本文似对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一探讨。
一、损害与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与实践
损害是指缺陷产品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它是产品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因素。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权利人只有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侵权法、主张救济,责任人只有在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才须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一定的人们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就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这种界定以人们对损害赔偿的目的与功能的认识为基础。
为什么要赔偿损害?什么是损害?赔多少?这都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直接联系。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两个:补偿与威慑(compensationdeterrence)。补偿的首要之点就是使受害人在产品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全部得到补偿。补偿的理由是公平,因而是向后看的。从道义上说,让受害人遭受产品缺陷的损失是错误的。受害人有权利要求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使自己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这是对既往错误的矫正,是公平的要求。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第二个目的是威慑与惩罚。如果生产者需要对自己制造的缺陷产品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他们就不大会继续制造这种缺陷产品。如果赔偿过大,生产者又可能抑制许多有益社会的生产行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威慑的目标是,使威慑既不太弱也不太强;一方面使人们避免和生产缺陷产品,另一方面又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我们可以借助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说明这一问题并确定正确的的威慑水平。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认为这种行为是值得去作的。如果行为人不用支付代价就得到收益,他就很难作出反映社会利益的正确决定。解决的办法就是让行为人承受其行为的所有成本。这种思想也可以称为“成本的内在化”(costinternalization)。如果生产者知道他将承受其经济行为的所有后果,包括事故成本,他就会改进设计、严格管理、完善警告与说明,避免产品缺陷的出现,同时又积极生产,不过分抑制生产行为。正确的威慑水平在于,制造缺陷产品的成本 就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这种成本内在化的理论与公平理论不同,它是向前看的,并且基本上没有涉及其中的道德因素。它所寻求的是如何确定适当的威慑水平,支配将来的行为。它通过使生产者、销售者将生产缺陷产品的成本内在化,对未来的经济行为是促进还是抑制作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