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的第二种表现就是香港代表在内地以普通香港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时,除不得做出有损于“一国两制”原则的言行外,还要遵守《代表法》第3条的规定,在自己的活动中“协助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他们在内地的普通活动要遵守内地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表现是,当港区人大代表在香港时,作为人大代表,除依据基本法第21条和附件一在2007年以前参与香港行政长官的推选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以及依据基本法第159条在修改基本法的提案程序中发挥作用外,没有任何实际的
宪法和法律地位,对香港政府的运作亦无任何正式的影响与作用。2007年后他们在政府产生问题上的作用,有赖于香港的一般民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办法的批准。港区人大代表在香港不能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或名义对香港政府管理的事务发表看法,因为他们的人大代表身份在香港毫无意义,基本法并未授予他们以影响香港事务的权能。即使他们参与香港政治,也是以其它合乎基本法的身份进行的。
但是,作为香港市民,他们与其它市民一样,也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或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说,即使他们发表某些言论,也应理解为是作为一般市民对香港政府的态度,无论此种言论于港府是顺耳抑或逆耳。对于市民权利,任何方面均无权进行限制。这就是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表现。
2. 港区政协委员的地位与作用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地位取决于全国政协的
宪法地位。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由于其历史地位和构成的特殊性,在
宪法上它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一个相当政治化的社会团体。历史上人民政协曾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发挥过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的作用;它主要由各民主党派和各种爱国人士构成,而他们在政协的责任就是处理参政、议政方面的问题。因此,政协委员的活动自然就具有了政治意义。然而,与一般的政协委员不同,来自于香港的政协委员是作为“特邀”人士而出席政协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的。这意味着,第一,香港政协委员不是经过推选产生的,而是由任命产生的;第二,他们只能议政,而不能参政。由任命产生使香港政协委员在全国性事务上的发言权较之其它委员发言权小,份量也不如内地委员重,如同英国上议院一样,这是由任命的任职形式决定的。香港委员作为香港居民,通常不能像其它民主党派的人士一样,被任命或选举为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否则便失去了“香港人士”的身份。所以,香港委员可以议政,但不能参政。
然而,港区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有一个重要区别:香港委员在言行上或说议政能力上享有比香港代表更大的自由度。这个区别亦缘于他们的双重
宪法地位。一方面,法律上全国政协是一个社会团体,所以理论上它的成员有权对国家的和香港的任何事务发表意见和看法,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香港委员在内地作为委员进行活动时,他们对于内地事务的看法和意见可以形成中央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因为他们这时的身份是内地性的;他们对于香港事务的看法和意见碍于“一国两制”的方针,不能形成中央对香港的决策,或曰中央不能直接依据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针对香港的决策,否则有可能造成中央决策失误的后果。事实上,虽然从
宪法地位上看,似乎政协委员言论的重要性较人大代表小,而真实情况是,他们的言论的平均重要性要大于人大代表。几乎所有的香港委员,不是在香港知名,就是对香港做出过很大贡献,所以,在实际政治地位上似是更高一些。因而,他们言行的影响力就大多了。有的港区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曾谦虚地说:“我很同意叶选平报告中关于政协参政议政角色的阐述。一是要当好参谋。作为一个委员,……是可以提出许多题目供中央领导参考研究的。我们是个人被委任的委员,在香港并不存在政协的机构,所以我们一定要把自己的位置定好,我们是为中央为国家做参谋,而不是为特区政府”。25 在此情况下,如果言行没有受到重视,自然无话可说;一旦受到重视,无非会有两种结果:一是中央据此对香港事务作出了正确的决策,一是发生决策失误。实践中,似乎政协委员的言谈很少有“人微言轻”的时候。另外,港区委员不是特区政府的参谋,这一点也是非常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