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港人进入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的历史
建国前后,香港是各方面政治人物聚集之处,许多著名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治家们都是从这里启程到北京参加第一届人民政协会议的。但是,在政协会议45个单位、662名代表中,香港本地可以说并无人参与其中,至少没有专门的香港地区代表。16迨至1978年第五届全国政协时,第二部《政协章程》明确写入了政协是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它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17不过,这时港澳委员还被列为广东省委员。自1983年第六届政协起,港澳委员始从广东省委员中分离出来,单独组成了“港澳委员”小组,而且委员数量大大增加。18从第八届政协起,港澳委员又分解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两个小组。1998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将二者分别定名为“特邀香港人士”和“特邀澳门人士”,以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要求及容纳可能产生的港澳外籍人士。目前,九届政协共有114名特邀香港人士。19从现在使用的“特邀”二字词义中还可以看出,香港政协委员的产生和出席会议的特殊性:第一,香港政协委员全部是经政协全国委员会邀请而获得委员身份的,是纯粹的委任委员;第二,香港政协委员全部是以个人名义参加政协工作,与大多数内地委员分属各个界别不同,香港委员互相之间没有组织联系。20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时,与全国政协一样,也没有特定的来自香港的人大代表,因为当时中英关系的状况还不允许香港的爱国人士参预国家事务的决策。直到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召开时,港澳代表才随广东省代表团一起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1可以说,第四届全国人大是一个分水岭,标志着人大制度的一个发展:港澳台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应当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有代表席位,以表明实现国家统一的决心,象征着国家统一的前景;并且,这还可以使港澳台地区人民的呼声为中央和全国所知。回归以后,在1998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上,香港代表从广东省代表团中正式分离出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单独组成了一个36人的代表团,享有了独立的提案权。
三、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
宪法地位与作用
一方面,港区人大代表是根据基本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选举程序,由香港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22 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则是以特邀方式选任的。另一方面,无论是港区的人大代表或是政协委员,又都居住在香港地区,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其中包括遵守基本法,因此其言论和行动都不能有损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方针的实现。这是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内地同行们的不同之处,具有双重
宪法身份和地位,从而导致其政治作用的发挥有着更为复杂的特性。
1. 港区人大代表的地位与作用
在中国
宪法的意义上,港区人大代表是香港在全国的代表,其性质是发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代表香港民意的作用。根据官方解释,香港人大代表的作用应当是:第一,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出席大会,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参加各项选举等。第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联系群众、听取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第三,香港的人大代表还可以依照香港基本法第159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议案,依照基本法第21条和附件一的规定参加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部分议员。第四,香港代表要在香港社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但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不干预香港政府的工作,不干预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