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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所得税法初探


国内外对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已有深入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在修改《欧洲联盟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共体条约的原有条文顺序被重新编号。为方便读者检索,本文将条文对应的新旧序号均与标出。

里的理事会是指欧盟部长理事会,其英文为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欧盟部长理事会不同于欧洲理事会(Councilof Europe)和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洲理事会成立于1949年,是政府间的政治性国际组织。欧洲理事会现有43个成员国,不同于欧洲联盟的成员国。欧盟理事会是欧盟15个成员国的政府首脑商讨欧盟政策的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的部长组成,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在欧盟成立前,欧盟部长理事会即为欧共体部长理事会。

Council Directive 90/434/EEC of 23 July 1990 on the common systemof taxation applicable to mergers, divisions, transfer of assets and exchangeof shares concerning companies of different Member States。

Council Directive 90/434/EEC of 23 July 1990 on the common systemof taxation applicable in the case of parent companies and subsidiaries of differentMember States。

Council Directive 77/799/EEC of 19 December 1977 concerning mutualassistance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Member States in the field ofdirect taxation。

际双重征税可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法律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子公司B,B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税人。B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之后A公司可从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到股息。A公司收取的股息在A国也要纳税。因此,B公司的这笔所得也要在甲国和乙国被征两次税,属于经济性双重征税。但是,母公司所得股息除在本国纳税外,在子公司所在国还要被征收预提税。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预提税是由子公司代母公司扣缴,纳税义务人仍为母公司。因此,在预提税这一环节上,母公司获得的股息还承受法律性双重征税。

欧盟于2002年5月3日决定延长该仲裁公约。该公约本于1999年12月31日失效。但欧盟决定延长后,对原公约失效之日至决定延长之日间的争议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参加《涉外税务》,2002年第11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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