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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所得税法初探

  (3)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洲法院的判例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体法律渊源。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共同体法,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一致和共同体目标的实现。在所得税领域,由于共同体法没有统一成员国法律,欧洲法院就借助四大自由(即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等原则,发展了共同体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欧盟所得税法的上述法律渊源中,共同体的二级立法和欧洲法院的判例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没有统一在所得税领域,各国税制的不同在客观上阻碍了成员国间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比如,成员国借助税法上“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分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施税收歧视。因此,为了消除共同市场的直接税方面的障碍,欧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共同体机构颁布立法来协调成员国立法;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共同体法来消除所得税对服务、人员、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通过共同体法最高效力等原则来影响成员国间的国际税收协定。
  
  二、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趋同――共同体立法的作用
  1、法律依据
  欧盟颁布立法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欧共体条约第94条(原第100条):“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在会商欧洲议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为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市场功能的需要,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由此,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指令。
  2、相关指令
  欧共体根据第94条颁布的协调成员国直接税的指令主要有:
  (1)共同体理事会第77/799号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在所得税领域相互提供情报的几种方式:定期交换、应一成员国主管当局请求交换,主动提供情报等。如果必要,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或者所有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共同体委员会,可以进行多方磋商。
  不过,该指令只规定了成员国合作的程序问题,并没有涉及直接税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触及成员国的征税权。
  (2)合并指令
  指令适用于涉及了2个或2个以上成员国公司之间的合并或股份交换的税收问题。
  该指令适用于下列几种交易:合并(merger)、分立(division)、资产转让(transfer of assets)、股份交换(exchange of shares)。所有成员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保证指令适用的交易免除任何的资本利得税(any taxation of capital gains)。
  享受该指令税收优惠的公司除了在成员国注册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a)采取指令附件列出的成员国法律下的公司形式;(b)为成员国居民;(c)在成员国缴纳所得税。
   (3)母子公司指令
  该指令是为了消除母子公司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该指令给予的税收优惠为:一个成员国的母公司从其在另一成员国的子公司得到的股息,该母公司所在的成员国应当给予免税,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支付给其他成员国的母公司的股息不得征收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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