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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所得税法初探

欧盟所得税法初探


张智勇


【关键词】无
【全文】
  欧洲共同市场的目标是实现货物、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适合共同市场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因为间接税影响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税影响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在消除货物自由流动的间接税障碍方面,欧盟已经取得了成功,但在直接税领域,欧盟成员国的所得税法尚未实现统一。如今,欧元已经正式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法偿货币,但使用单一货币的投资者却仍要面对欧盟15个成员国的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发展愈发重要。本文拟对欧盟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特点及其发展作初步的探讨。
  
  一、欧盟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1、欧盟所得税法释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欧盟层面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所得税法。欧盟所得税法指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欧共体基础条约、二级立法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的总称。一般来讲,“欧盟法”和“欧共体法”是通用的,但严格讲,欧盟法的范畴比欧共体法广泛。这是因为欧盟赖以存在的三个支柱中,欧共体只是其一,欧盟法除包括其欧洲共同体法之外,还包括其他两个支柱的法律。
  欧共体法具有不同于欧盟其他两个支柱下法律的特点。其他两个支柱下的法律具有政府间国际合作法律的性质,而欧共体法则具有超国家法律的特点。欧共体法的超国家性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上。
  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是指,欧共体法律规范能够为个人创设可在成员国法院执行的权利。最高效力(supremacy)是指,当成员国国内法和共同体法不符时,共同体法优先,不论国内法是在共同体条约生效之前或之后颁布的。
  本文将欧盟所得税法限定在欧盟的第一支柱――共同体的框架内。也就是说,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原则也存在于欧盟所得税法中。
  2、欧盟所得税法的渊源
  (1)共同体条约
  欧洲共同体条约是欧盟所得税法的基础性文件。欧盟所得税法依托于共同体基础条约而存在。比如,共同体条约第293条(原第220条)要求成员国应彼此谈判,以确保消除共同体内的双重征税。
  (2)二级立法
  所谓二级立法是指共同体机构制定的法律。根据共同体条约第249条(原第189条),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regulation)、发布指令(directive)、采取决定(decision)、提出建议(recommendation)或意见(opinion)。
  在所得税收领域,欧共体颁布了一系列的二级立法。比如,1990年7月23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2个关于公司税收的指令:一个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方面税收的指令(以下简称“合并指令”),另一个为母子公司间的税收指令(以下简称“母子公司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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