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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与货币自由兑换------WTO与IMF的法律框架



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经合组织最初的成员限于欧洲和北美的国家,现在共有29个成员国,亚洲的日本、韩国也是其中的成员国。

基金1997年年报第36-37页。

基金临时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一般由出任执行董事的成员国的理事组成,目前共有24位成员。临时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而非基金的决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基金事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一名副行长分别担任基金的中国理事和副理事。见《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Communique of the Interim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见

tanley Fischer“Capital AccountLiberalization and the Role of IMF” P9。见http:.//www.imf.org/external/np/speeches/1997/091997.htm。

张之骧“香港年会:国际金融社会的新起点”见《中国金融》1997年第11期 第37页。

“Successful Conclusion of The WTO’SFinancial Services Negotiations” WTO Press/86 见.

MF WP/97/55 The GATS 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A Modest Start toMultilateral Liberalization May 1997 p6。

第十六条是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apitalAccount Convertibility: reviewing of experience and implications for IMF policies IMF Occasional Paper No. 131 p11。

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基金就在执行董事会下设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联络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委员会(Committee on Liaison with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GATT),专门负责与关贸总协定关系中有关事物的处理。对缔约方有关外汇问题的评价,关贸总协定并没有一套专门的规则,二是以基金的意见为依据,基金的工作人员一直被邀请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大会,而且经常参加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各个工作组的缔约方磋商会议。在基金的监督与磋商中,国际贸易的有关问题也是其内容之一。尽管基金对国际贸易限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但基金执行董事会在第1034—(60/27)号决定中,要求凡是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基金成员国仍以国际收支为由保留进口限制者,应将这方面材料报送基金。执行董事会的第4134—(74/4)号决定则要求成员国避免采取竞争性贬值和不要加强贸易限制和支付限制。在WTO成立后,1947年GATT第十五条关于GATT与基金合作的规定依然为1994年GATT所延续。1996年12月9日,WTO总干事鲁杰罗和基金总裁康德苏在新加坡签署了一份关于WTO与基金的合作协议,该协议建立了双方合作的基础与机制,是GATT与基金以往合作的继续。

MaryE. Footer “GATT and the Multilateral Regulation of Banking Services”InternationalLawyer Summer 1993Vol.27 No.2p357.

1945年8月25日,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批准中国参加基金协定。1980年4月1日黄华外长致函国际货币基金总裁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特别提款权部分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当时中国政府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定的批准有效。见芮沐编 《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6月第二版第22页。

WTO的前身是1947年GATT。我国加入WTO的历程包括申请恢复GATT的缔约方地位和申请加入WTO两个阶段。由于我国未能恢复GATT的缔约方地位,因此在WTO成立后,我国转入申请加入WTO的谈判。1947年GATT的参加者并不象一般的国际组织那样称为会员国或成员国,而是称作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y)。其原因在于:a)其参加者并不只限于主权国家,还有单独关税领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b)1947年GATT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因为1947年GATT中并没有成立关贸总协定这一组织的相关组织机构的条款;c)由于美国国会反对成立ITO和哈瓦那宪章的流产,为使1947年GATT的谈判成果不至于化为乌有,美国政府采取了将1947年GATT作为行政协定的作法,而不是将其作为国际条约,这样就能避开国会的批准这一法律手续。WTO成立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从法律上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但WTO的参加者仍然延续了1947年GATT的作法,而且欧共体也作为一方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因此WTO的参加者称为成员(member),而不是成员国或会员国。

陈全庚 “进一步完善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见 景学成 主编《亚太经济发展与中国周边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135-136页。

戴乾定“国际货币基金加快推进货币可兑换过程” 见《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9期 第14页。

1994年我国进行了外汇体制的重大改革:统一了人民币汇率,实现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随后,我国继续放开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终于在1996年12月1日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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