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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与货币自由兑换------WTO与IMF的法律框架

    (6)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机制,还需要特别注意建立防范国际投机资本攻击人民币的机制。我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未遭攻击的一个原因在于国际投机资本缺乏攻击人民币的渠道和工具。投机资本攻击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大多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沽空,即通过远期汇率间接作用于即期汇率,本身缺乏该国货币头寸的国际投机者若要大量沽空该种货币,最终还必须向市场借入该货币平盘;二为现汇市场的直接冲击,即先通过各种渠道借入该国货币,逐步抛出压低汇率水平后,再买入该国货币偿还借款,从中牟取价格差。无论是哪种形式,国际游资冲击一种货币汇率时,必要的条件是直接掌握大量的该种货币,或者是有随时获取大量该种货币的渠道。我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未遭攻击的一个原因在于国际投机资本缺乏攻击人民币的渠道和工具。但是,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这样投机资本获取人民币就有了渠道。因此,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体制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事情,必须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进程而不断完善。
   (7)加入金融监管,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机制,还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以著名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redit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 BCCI)案为例,BCCI的独特组织结构使其避免了相关国家的有效监管。BCCI的组织结构的顶端为控股母公司――BCCIHoldings(Luxembourg) S.A.,该公司在卢森堡注册并且总部设在卢森堡。该公司下属是两个主要的经营银行业务的子公司:BCCI S.A. 和BCCI(Overseas)Limited。这两个公司分别在卢森堡和开曼群岛注册。根据卢森堡法律,控股公司不受卢森堡法律管辖。BCCI S.A.要受卢森堡当局的监管,但其主要业务在英国开展。开曼群岛对BCCI(Overseas)Limited没有有效的监管。事实上,如何解决金融监管的管辖权以及相关国家的合作问题,恰恰是法律所应完成的任务。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还因为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危机往往具有传染性,会波及相关的国家,而克服金融危机也往往不能仅靠一国的努力。
   (8)在实施监管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还必须看到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比如,金融电子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何控制电子资金划拨,保证交易安全以及同网络黑客作斗争就是科技发展中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
    (9)我国加入WTO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经济主权,我国仍有权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实施必要的保护。同时,加入WTO也不意味着我国要全面开放资本市场和立即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我国开放的程度如何要看我国作出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与1994年GATT不同,它只是有关服务进口的规则,对于服务的出口性质或歧视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也就是说,WTO的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没有实施资本项目的资本外流自由化的法律义务。因此,我国如对服务的出口以及与该服务相关的资本流动加以限制是不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纳入其管辖之前,我国对对外投资和资本外流仍有权实施管制,这对我国防止资本大量外流特别是短期资本的大规模流动、稳定人民币汇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WTO与IMF的规则并不能剥夺其成员的主权,它们并不是超国家的组织。只不过,WTO和IMF的相关规则对其成员采取保护措施有某些特定的限制。这就要求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充分理解和合理运用WTO和IMF的相关规则来维护我国的利益,实施必要的保护。同时,我国还需要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我国和其他WTO成员的纠纷。
   
   总之,开放金融服务贸易,不仅仅是对我国的法律条文产生影响,还影响到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相关的管理模式。开放金融服务贸易以及人民币自由兑换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法治的精神,而不能再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事务,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支持也必须依法行事。
【注释】 

原文发表于《北大法学文存》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SuccessfulConclusion of The WTO’S Financial Services Negotiations” WTO Press/86 见.

“The WTO’S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ments Will Enter Into Force As Scheduled”WTO Press/120见.

WTO的设计非常独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主要就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制度和机构方面作了规定,而WTO所统辖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以附件的形式作出的。多边贸易协议是指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具体包括:a)附件一:⑴附件一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履行1994年GATT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关于履行1994年GATT第七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⑵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即其各附件;⑶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b)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c)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WTO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具体承诺有三种: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和附加承诺(additional commitments)。这三种承诺和成员所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以及服务提供模式构成承诺表的内容。在承诺表中,成员只是对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部门负有开放义务;成员如果要对开放部门在市场准入限制,就必须列出,否则该成员就不得对开放部门作出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成员如欲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作出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同样也需要在承诺表中列出。另外,成员对服务提供方式方面的限制也需要在承诺表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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