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对法律——哪一个有理?
甘超英
【关键词】无
【全文】
读了网友“用亲情''敲诈''父母”一文,颇有感触。不过,总觉得此文于理可赞,于法不足,因为其中对铁力法院和法官“葫芦生乱判葫芦案”的评语,似有不确之处。
第一,铁力法院是“依法判案”的,只不过所依之法并非
民法通则、旧
婚姻法之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对
婚姻法的《若干具体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写着:离婚后,父母仍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教育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可能违宪违法,但在没有被纠正之前,其实际的“法律效力”不能置疑,特别是你能指望下级法院或法官有胆量挑战作为众神之神的最高人民法院吗?所以,铁力法院判决的“合法性”看来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有人认为李伟没有实际给付能力。然而,所谓“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乃是一个弹性标准,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这里,法官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观就十分重要了。假如法官当时的价值观重视传统道德且其法律观更重视法律的精神实质的话,或许会判决李伟胜诉。不幸的是,法官的思想正相反。不过,也不能说法官的道德观有什么问题,特别是在法律观上,法官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还应当赞扬他的业务能力不错呢。既然如此,判决的“正当性”也没有什么问题了。
第三,李伟当时的唯一机会是在判决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取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违背法律的解释。但我很怀疑他有没有这个能力和手段,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不会“天高听卑”。既然他错过了这个机会,尽管新
婚姻法有了新的规定,尽管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极大地关注着这个问题,尽管有律师为他写了法律文书,那么,他仍免不了继续颠沛流离。地方人大无权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全国人大也没有必要去纠正这个曾经有的错误;我国不存在私法案的传统,在代表机关方面,李伟现在是没有办法的。另外,在民事法律方面,除非新的
婚姻法明确规定纠正旧法的错误,它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判决的“既定性”也不容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