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从上述绝对数字看,中国面临的腐败问题即使不是世界之最,也应名列前茅。如果腐败分子居住在国内,他们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这些腐败分子远遁国外,事情就复杂了,他们可以凭着主权至上的国际法保护,悠哉游哉地过着天堂般的生活而无牢狱之虞。邓小平在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之时绝没有料到,这一政策居然也为腐败分子利用为逃避法律制裁的良机了。然而,改革开放政策绝不能成为逃避法律的工具,国家主权和国际法也不能与人类道德要求相左。这是国际反腐败活动的主要国际伦理要求。
治理腐败问题,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2003年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12月9-11日,10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法对全球腐败问题提出了因应措施。两个公约,特别是后一个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序言中把国际合作看作是反腐败的必要基础:因为各缔约国“确信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治理腐败问题,主要任务一是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二是追回被侵吞的财产。对此,反腐败公约专设“国际合作”一章,要求各“缔约国应当考虑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协助”,在序言中还说:各国都“决心更加有效地预防、查出和制止非法获得的资产的国际转移,并加强资产追回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项目主要有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特殊侦查手段、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培训和技术援助、资料的收集和交流,等等。实际上,公约本身就是一个促进国际合作反腐败的国际法律文件,其多数和主要条款就是国际合作。
有学者指出,公约规定的刑事手段,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更为直接、有力,达了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希望以有效的国际合作来遏制腐败现象。例如,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我国实行间接追回制,即须先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然后才能由有关国家机关追回赃款。但是,公约除规定了间接追回机制外,还规定了直接追回机制,在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得到认定时,一是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赃款;二是允许本国法院命令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受损害的国家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三是允许本国法院或主管机关在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别国获得没收物的合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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