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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废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废案


甘超英


【关键词】无
【全文】
  
  美国宪法实施200多年,总共只有27条修正案,可谓慎重之至了。然而,就在这惜墨如金的27条中,居然有1条及1款废案,它们是指第18条修正案及第21条第1款,也即常说的“禁酒令”及废除它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的禁酒运动始于“南北战争”,1900年时有5个州颁布了禁酒令。但只是进入二十世纪,在对十九世纪残酷的工业原始积累反思之后,美国道德和社会改良运动及妇女运动兴起,禁止酒类产品的制造和消费才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运动。到1916年时便有19个州成了“禁酒州”。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男人上了前线,妇女进入工厂、政府、学校等社会各领域,社会和政治地位相应提高。妇女最反感的是什么?就是男人在外喝酒不回家,醉后回家打老婆孩子。于是,国会在1917年12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19年1月获得法定多数州批准,成为宪法的第18条修正案。其内容主要是:
  “一、自本条批准一年后,凡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区域内,制造售卖或转运酒类饮料者,均应禁止。其输入或输出于合众国及其管辖的土地者,亦应禁止。
  “二、国会与各州均有制定适当法律,施行本条规定的权限。”
  推动禁酒成为宪法修正案背后的力量是社会改良主义,醉翁之意本在促进社会进步。可是,它一产生,注定就不会成功。原因在于:
  第一,修正案超越社会道德。当男人们从欧洲战场回来后,发现在美国各地都买不到酒。人类自进入文明以来便与酒相伴,构成了衣食住行的一部分,骤然禁绝必会引起反弹。酗酒或撒酒风固然令人憎恶,但禁酒恐怕就矫枉过正了。前者只会发生在部分饮酒人身上,而后者却剥夺了全体饮酒人的乐趣。进一步说,许多天主教举行的弥撒都需要饮红酒以代替基督的血,故而禁酒令也有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之嫌。因而美国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私酒泛滥,最后成了公开的地下经济。
  第二,禁酒令不具备实施的社会共识。如果从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看,使酒类产品禁而不绝的关键不在于美国人法治观念不强,而在于禁令本身是否具备内在规范性。应当说,禁酒令不具备。一项禁止性规则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其首要条件是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要求,其次是针对少数人。禁酒令从本质上不符合规则的这两条要求,即使借助宪法的形式,也不能使其获得最高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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