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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一——论人身权的体系

  此表的精神性人格权包括荣誉权、贞操权、精神纯正权、信用权,不能成立。
  荣誉权是荣誉权人支配荣誉的权利,权利客体为荣誉,反映了荣誉人的身份。因此,荣誉权的客体不是主体的一般人身要素,而是主体的特殊人身要素。荣誉权是身份权,不是人格权。未获荣誉之人不享有荣誉权。一些学者认为荣誉权包含“获得荣誉的权利”:“荣誉权是公民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其实,“获取荣誉的权利”应表述为“获取荣誉的资格”,也就是“获取荣誉权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
  传统的贞操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现。现代贞操权中的贞操,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贞操权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利,是一种不作为权。贞操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不作为行动方式,是作为人身权的客体的行动的一种形式。贞操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而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属于物质性人格权。侵害贞操常常也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名誉、健康等人身要素,这种情况属于民事责任的竞合。从侵权行为的性质而言,侵害贞操主要是侵犯了受害人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因此主要是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
  前文指出,精神不能成为权利客体,所谓“精神纯正权”的概念不能成立。信用是名誉的组成部分,信用权属于名誉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
  此外,此表缺少作为具体人格权补充的一般人格权,以及非亲属身份权。
  
   四 《人身权法论》的人身权体系
  《人身权法论》一书也为人身权列出了体系:
  
photo__rs320041112.gif说明文字

  此表中,物质性人格权不包括所谓的“劳动能力权”,荣誉权归入身份权,身份权分为亲属法上身份权和亲属法外身份权,这些都是正确的。此表的主要问题仍在于人格权的分类根据有混乱之处。
  此表中,物质性人格权只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缺少行动权,而精神性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前文指出,自由权其实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此表将贞操权和婚姻自主权归入精神性人格权。前文指出,贞操权为不作为权,属于行动权。婚姻自主权其实就是为婚姻行为的权利,也属于行动权。它们都是物质性人格权。信用权属于名誉权,不应和名誉权并列。人身权理论中的“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具体人格权补充的人格一般保护规定,其实就是“其他”人格权,其客体并不清楚,将其局限于人身的无形要素,缺少根据。因此,“一般人格权”不能归入精神性人格权。知情权其实是为知情行为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
  人身权是主体的固有权利,其客体只能是主体自己的人身,不能是身外之物。以身外之物为客体的任何权利均非人身权。人格权以主体的一般要素为客体,身份权以主体的特殊要素——身份为客体,两者以此相区别。因此,主体以自己的一般要素为客体的任何权利均非身份权。前引《民商法原理·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把姓名权归入身份权,即以主体的一般要素——姓名为身份权客体,不能成立。同样,主体以自己的特殊要素——身份为客体的任何权利均非人格权。前引《民法学原理》把荣誉权归入人格权,即以主体的特殊要素——身份为人格权客体,不能成立。各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只能是主体的某一一般人身要素。因此,不以主体的某一一般人身要素为客体的任何权利,均非具体人格权。前引《民法学原理》所谓的内心自由权、精神纯正权,均是以主体的非一般人身要素为具体人格权客体,不能成立。由于各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只能是主体的某一一般人身要素,各具体人格权以其客体相区别,也只能以其客体相区别。因此,各具体人格权应以其客体命名。不以主体的某一一般人身要素命名的具体人格权,不是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前引《人身权法论》的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均不是以主体的某一一般人身要素命名,均非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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