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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一——论人身权的体系

  作为具体人格权补充的人格一般保护规定称“一般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我国的一般人格权是人格尊严权。一般人格权不是具体人格权,却是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一般人格权不能理解为具体人格权的概括和抽象。
  身份权的客体是主体的特殊要素——身份。身份是自身在群体中的地位。但这里的身份并非指一般的身份,而是指主体可专享某些权利的根据。可分为亲属身份和非亲属身份。亲属身份包括配偶身份、双亲身份和其他亲属身份。主体支配亲属身份的权利为亲属身份权。广义的亲属身份权包括支配配偶身份的配偶权,支配双亲身份的亲权和支配其他亲属身份的亲属权。狭义的亲属身份权仅指支配除配偶身份和双亲身份以外的其他亲属身份的亲属权。主体支配非亲属身份的权利为非亲属身份权,包括非亲权之监护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身份权。需要指出,亲权是父母亲相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其实就是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非亲权之监护权,包括亲属和亲属以外的个人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单位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具有行政性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其中,亲属监护权的发生根据是权利人和被监护人的亲属身份关系,但亲属监护权不属于亲属身份权。亲属身份权的内容通常是请求扶养,而亲属监护权的内容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督和保护。
  人身权的体系可列表如下:
  
photo__rs120041112.gif说明文字

  二 人身权的三分法
  关于人身权的体系,笔者所见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第一种是人身权的三分法。
  《民商法原理·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一书认为:
  对人身权这一概念所涵盖的民事权利加以分析可知,其实际上包括三类不同的权利:第一类是以人的“有机物质”属性为客体而产生和存在的“身体权”,如躯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第二类是以人的社会属性为客体而存在的“人格权”,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第三类是以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特定地位及此种地位的标识为客体的“身份权”,如姓名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作者身份权等。这说明,不同的人身权有不同的客体。
  引文把人身权分为三类:1、身体权,以人的“有机物质”为客体,如躯体权、生命权、健康权。2、人格权,以人的社会属性为客体,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3、身份权,以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特定地位及其标识为客体,如姓名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作者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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