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一——论人身权的体系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论人身权的体系
一 本文的人身权体系
现实的主体总是具体的主体。从具体主体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还是作为具体主体所专有的角度,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主体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为人格权,作为具体主体所专有的权利为身份权。
人格权的客体是主体的一般要素。主体支配有形要素的权利称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动权。主体支配无形要素的权利称精神性人格权。如此命名并非由于无形人身要素属于精神范畴,而是由于侵犯无形人身要素只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各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都是具体人格权。其中,行动权通常称人身自由权,包括政治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大体相当于传统民法的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
行使权利就是主体以自己的行动支配权利客体。不难发现,行使具体人格权,都是主体以自己的行动支配主体的某一一般要素。这里的“支配”,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利用、依赖、借助等义。需要指出,主体行使任何一种权利,都必须利用、依赖、借助主体自己的生命、健康、身体这三项有形人身要素,但并非任何权利同时都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通常只有在强调支配主体的生命、健康、身体,特别是涉及侵害或保护主体的生命、健康、身体时,主体支配自己的生命、健康、身体的权利才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谓行动权,其实是主体一般地利用自己的生命、健康、身体,并且不支配自己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而仅支配自己的行动的权利。由于在此类情况下主体可以采用多种行动方式,行动权包括多种具体权利,如贞操权、知情权、婚姻自主权、生育权,等等。
迄今为止,民法学界所发现的一般人身要素,实际上只有生命、健康、身体、行动、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因此,只能根据这些人身要素建立具体人格权的体系。也就是说,只有八种具体人格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发现新的一般人身要素,需要规定新的具体人格权。譬如,可能发生未经本人许可,为营利而使用其声音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启发人们:自然人的声音是独立的人身要素,必要时可规定自然人的声音权。自然人的声音属于物质性人身要素,自然人的声音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