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亲权法律关系中,从法理上说,未成年子女以父母意志为自己的意志或部分意志,从而享有主体资格。亲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在形式上是义务人。未成年子女是亲权法律关系中形式上的义务主体,不是权利客体。亲权的客体是父母的身份。父母作为亲权人,通过支配自己的身份,行使自己的亲权。未成年子女作为形式上的义务人,不得侵犯父母的身份,妨碍父母行使亲权。但由于父母行使亲权的目的是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现代亲权法律关系中义务的实际履行人是父母。这意味着亲权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可分离。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通过支配客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主体的人格和利益;客体无意志、人格,也无所谓自己的利益。在现代亲权法律关系中,父母表面上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但这一支配以实现未成年子女的人格和利益为宗旨,违背这一宗旨的支配是无效的。这种以实现支配对象的人格和利益为宗旨的支配,不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
现代法律中的非亲属法身份权,包括非亲属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也是人格平等身份权。
由于传统身份权实际上以相对人之人身为客体,有学者把以相对人之人身为客体作为身份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并因此否认现代法律应规定身份权,否认现代身份权是现代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从前文可知,身份权以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专享某些权利的当事人的身份为客体,并以此区别于其他权利。该权利主体之身份或者反映不平等人格关系,或者反映平等人格关系,但两者都是身份权客体。反映不平等人格关系并非身份权之共性,而是传统身份权之共性。任何权利,只要为权利主体所固有并专享,就是身份权。现代法律仍然规定了身份权。现代身份权由传统身份权演变而来,是对传统身份权的否定。现代人身权仍然由人格权和身份权所组成。如果说,上述主张身份权以相对人人身为客体,并因此否认现代身份权的观点,是由于不了解反映不平等人格关系并非身份权之共性,而是传统身份权之共性,那么,有学者既承认现代身份权,又主张身份权的“权利客体是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那就混淆了现代身份权中的主客体关系,同时也违背了现代法律的一条基本原理:权利不及于他人人身。
需要指出,所谓人格平等身份权,指在契约社会的身份权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人格平等,不应误解为契约社会的身份权一律平等。各人的身份不同,因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也就是不平等。在契约社会,自然人人格权平等,但财产权和身份权通常是不平等的。
3、从自然人身份权到法人身份权
法律的宗旨是定分止争,即规定财产和人身的归属。法律是通过规定取得财产和人身的资格,规定财产和人身的归属的。所谓取得财产和人身的资格,就是取得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资格,也就是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反映了生命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法律实际上是为了规定生命人的等级而产生的。生命人等级的标志是身份,包括专享某些民事权利的作为身份权客体的身份。自然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夫权、父权,与自然人财产权、自然人人格权一样,是随着法律的产生就产生的。
前文指出,在近代公司法人产生以前,法人只享有财产权,不享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现代法律已确认法人享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和知识产权身份权。法人的身份权和法人的人格权一起,构成了法人的人身权。人身权的发展过程,不仅包含了人格权主体的扩张过程:从自然人人格权到法人人格权;而且包含了身份权主体的扩张过程:从自然人身份权到法人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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