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论人身权的发展轨迹

  7、从自然人人格权到法人人格权
  人身权是主体的固有权利。其中,人格权是具体主体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主体都享有人身权和人格权。法律上的主体有两种形式: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体,即拟制主体。拟制主体的人身要素只有名称、名誉、身份、行动。拟制主体也有两种形式:国家和法人。国家是特殊主体,通常是公法主体,在有些情况下也可成为私法主体。法律保护国家的尊严,包括不允许侮辱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国家也享有人身权和人格权。但此类保护一般不采用民事方式,人身权理论通常也不研究国家的人身权问题。
  在法律史上,拟制主体晚于自然人出现;而在拟制主体中,法人晚于作为私法主体的国家出现。法人的名称,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创造的,但罗马法中即有以拟制私意志为自己意志的拟制主体,即拟制私人。法人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近代公司法人出现以前,法人只享有财产权,不享有人身权。近代公司法人的商号权,是最早的法人人身权和法人人格权。现代法律中的法人人格权,包括法人的名称权和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享有名称权。但从法理上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不是主体,它们的名称权实际上归自然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和个人合伙成员,与法人名称权归拟制主体根本不同。人身权的发展过程,包含了人格权主体的扩张过程,即从自然人人格权到法人人格权。
  
  (二)民事身份权的发展轨迹
  1、从亲属法身份权到非亲属法身份权
  人类社会从母系社会发展到父系社会,从对偶婚制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开始进入文明社会。在父系社会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下,丈夫取代妻子,成为家庭的主人,可以决定包括妻子在内的家庭其他成员的命运。文明社会的法律是从史前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来的。法律产生后,确认了当时存在的家庭关系。丈夫支配家庭其他成员的习惯意义上的行为资格,取得了法律上的权利的地位,成为最早的身份权。
  在整个古代社会,作为具体主体所专享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只存在于亲属法中,表现为夫权、父权、家父权、亲属权等。近代以来,在亲属法以外的领域,法律也逐渐确认了身份权,如非亲属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身份权。
  需要指出,荣誉是古代社会就存在的。但由于商品经济的相对落后,古人没有发现荣誉的人身要素属性,古代法律没有规定荣誉权。从法理上说,不受法律保护的荣誉,不是荣誉人的支配对象即权利客体,当然也不构成荣誉人的人身要素。
  2、从人格不平等身份权到人格平等身份权
  人类的文明史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过程。在身份社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由生命人的不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份权,如夫权、父权、家父权,是人格不平等身份权,权利人和相对人地位不平等,权利人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人,即可支配相对人的人身。身份权以权利人的身份为客体。在上述身份权中,以权利人的身份为客体,就是以相对人的人身为客体。就以身外的某个存在为客体而言,此类身份权和物权相似,一些学者因此认为它们是绝对权。然而,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仅对特定亲属发生效力,又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相对人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客体。这是传统民法在法理上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此类身份权虽然习惯上被称为权利,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服从关系。从本质上看,它们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力。
  在契约社会,自然人人格平等。由生命人的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份权,是人格平等身份权,权利人和相对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任何一方不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相对人仅仅是义务主体,不是权利客体。现代法律中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就是这种人格平等身份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