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罗马法有自由权的规定,但罗马法的自由权和市民权、家族权一起,共同构成罗马法中的人格。因此,罗马法的自由权不是权利,而是权利资格,是全部权利资格的一部分,即自由民资格。《人身权法论》认为罗马法的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
不能成立。
传统法律保护妇女的贞操,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古代妇女享有贞操权。贞操权是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权利,是一种不作为权,属人身自由权。传统贞操权仅适用妇女,现代贞操权无性别限制。现代的人身自由权的法理根据——生命人的人身自由,派生于生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传统贞操权的法理根据并非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妇女不能失身,派生于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传统贞操权的法理根据和现代人身自由权的法理根据是直接冲突的。
最早确认生命人享有人身自由权的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需要指出,生命、身体、健康均为人身要素,为人格权的客体。规定中的“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并列,但“自由”不是人身要素,也不是人格权的客体。这里的“自由”指行动自由,即权利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行动。这里的“自由”所代表的权利是行动权,即人身自由权。把“自由”作为与自然人主体的有形人身本体——生命、健康、身体并列的保护对象,意味着《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把自然人主体的有形人身本体的存在形式——行动,作为自然人主体的人身要素了。当然,前文指出,用“自由”表示“行动”,是不确切的。
继《德国民法典》后,现代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当然,规定的方式有所不同。如《瑞士民法典》放在“人法”部分(第27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放在“债法”部分(第710条),而我国则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直接规定(第37条)。从法理上说,民法典规定的人身自由权为民事权利,而《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宪法》单列条文规定人身自由权,而《日本民法典》将人身自由权和身体权、名誉权以及财产权在同一条文中规定。其中,《瑞士民法典》第27条第2款是:“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众所周知,权利由法律规定,也只能由法律限制。权利人可为自己设定义务,但不能限制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为自己设定义务,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式,不是对自己的权利的限制。《瑞士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的后半句,指他人对权利人的人身自由的侵害,不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是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比《德国民法典》早近一个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人身自由权,但后来对有关条文采用了扩张解释。《法国民法典》第8条以概括的形式规定了民事权利:“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司法解释上认为包含了人身自由权。第1382条以概括的形式规定了侵权之债:“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司法解释上认为适用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