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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论人身权的发展轨迹

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论人身权的发展轨迹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人身权的发展轨迹
  
     一  政治人身权的发展轨迹
  人身权可分为民事人身权和非民事人身权,即政治人身权,罗马法称公法自由权,其实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探讨人身权的发展轨迹,可以分别从政治和民事的角度着手。
  严格说来,在君主专制社会,只有君主一人享有政治权利,官吏不过是君主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志的工具。所谓皇权,当然是指君主的统治权力。但从法理上说,权力派生于权利,皇权派生于君主的政治权利。法律关于皇权至高无上的规定,蕴含了全社会的政治权利归于君主一人的内容。
  古代的奴隶制民主社会时期,在雅典,平民曾享有不同等级的政治权利;在罗马,平民曾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从生命人人格不平等到生命人人格平等。政治人身权的发展过程是从个别国家公民的不完全公法自由权,到现代公民的平等的政治人格。政治人格是取得政治权利的资格。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公民政治人格平等,而是规定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就是法律上的人格,包括政治人格和民事人格。现代社会的标志是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在今天,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公民法律地位平等。规定公民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是现代的国家,规定公民法律地位不平等(主要是政治人格不平等)的国家,或者,未规定公民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是现在的国家,不是现代的国家。当代政治人身权的发展尚需经历从现在的国家到现代的国家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人格——包括政治人格和民事人格——不能限制和剥夺,但公民的政治权利可以剥夺。前文指出,政治权利是公民的非民事人身权,其实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中的非民事部分。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公法限制,不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不是剥夺公民的政治人格。
  
  二  民事人身权的发展轨迹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探讨民事人身权的发展轨迹,可以分别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角度着手。
  人格权的发展轨迹,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从同态复仇到损害赔偿,从物质性人格权到精神性人格权,从刑事责任到附带民事责任,从保护自然人的有形人身的本体到保护自然人的有形人身本体的存在形式,从个别的精神性人格权到全面的精神性人格权,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从自然人人格权到法人人格权。
  身份权的发展轨迹,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从亲属法身份权到非亲属法身份权,从人格不平等身份权到人格平等身份权,从自然人身份权到法人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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