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九——从财产、人身、精神之关系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根据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从财产、人身、精神之关系论精神损害赔偿 ——兼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根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民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众说纷纭,分歧甚大。一个重要原因是,精神损害赔偿涉及财产、人身、精神三者的关系,而三者的关系至今不甚清楚,导致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根据,等等,都说不清楚。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主持起草该《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主编,参与起草该《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根据。书中多处使用“利益”一词,以及由“利益”派生的术语,诸如“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精神利益”、“特定身份关系利益”、“身份利益”、“人格法益”、“身份法益”、“与人身权相联系的利益”、“人身利益”、“人身权利益”,等等。该书的论述实际上是建立在这些术语的基础上的。但该书没有对这些术语作出专门解释,它们的含义不清楚,界限不清楚,关系不清楚。当然,建立在这些术语基础上的论述也很难清楚。造成这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还是不了解财产、人身、精神三者的关系。本文试图从探讨这三者关系入手,探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财产、人身、精神的关系
(一)人身的概念
在古代汉语中,“人身”是个多义词。除指人的身体外,也可指人品和才学。如,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贤媛》:“王郎,逸少之子,人身亦不恶,汝何以恨乃尔?”还可指当事人本身。如,南朝梁沈约《南郊恩诒》:“人身及家口质系,悉数散还私家。”在现代汉语中,“人身”一词被解释为:“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等(着眼于保护或损害):人身自由、人身攻击。”(《现代汉语词典》)这一释义仅仅列举了“人身”的部分词义,没有对这些词义作出概括,不能算“人身”概念的定义。然而,这一释义和近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人身”词义是一致的。
近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人身”,除了指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外,还包括身体、姓名、肖像、隐私、身份等义。仔细分析这些词义,可以发现,除“身份”外,任何一项一旦脱离主体自己支配,主体的主体资格就不完全。因此,它们和主体不可分离,是主体的要素。现实的人都是具体的主体,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具有自己的特定身份。因此,具体主体除具有一般主体的要素外,又具有自己的特殊要素——身份。可见,法学中“人身”一词的各项词义,都是指具体主体的要素。它们又可分为有形部分和无形部分,前者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行动等有形人身要素,后者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以及身份等无形人身要素。生命人的无形人身要素受到侵犯,如后果严重,只能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一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一意义上,无形人身要素又称精神性人身要素,支配无形人身要素的权利称精神性人格权。但无形人身要素不属于主体的精神部分,不能称为精神要素。所谓“人身”,应该指具体主体的各要素的总和,也就是主体本身,或者说具体主体本身,是主体或具体主体的一种形象称呼。
从“人身”词义的演变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汉语“人身”一词,其实是指人或人的不同侧面。随着历史的进步,人的各个侧面逐渐被社会发现和承认。法学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人,和主体是同义语。“人”的不同侧面,就是主体的各个要素。
主体是有结构的,由意志及其载体组成。其中,意志是主体的最终根据,主体的核心,不是主体的某一侧面。作为主体各要素总和的人身,其实是指意志的载体,即主体的存在形式。当然,由于意志的载体和意志不可分离,人身有时也可指代主体。
需要指出,现代汉语中的“人身”一词,其实是一个法学范畴,是法学中相对于财产的概念。财产和人身是法学的两个基本范畴,法律其实就是对财产和人身的归属的规定。人身概念只有在与财产概念的比较中才能真正把握。
通俗地说,法律的宗旨是定份止争。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而实现这一宗旨的。需要法律定份止争之“物”,必然是可支配、可利用和稀缺之物。这样的“物”就是权利的客体。其中,不可与主体分离者就是人身,可与主体分离者就是财产。因此,人身和财产具有共性,即两者都具有可支配性、可利用性和稀缺性,从而成为权利的客体;区别是:人身不可与主体分离,是主体的专有客体;财产可与主体分离,是主体的非专有客体。作为主体的专有客体,人身其实是主体的存在形式,主体意志的躯壳,不是主体。因此,认为人身既是主体意志的载体,又是主体的客体,不会导致主体成为客体,客体成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