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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权力与司法理性——马歇尔如何审判美国银行案

  [52] 国会创立以及理所当然维持银行的权力是本意见前面部分的主题,并已不在被认为有疑问。
  [53] 各州可能以摧毁银行的方式行使其征税权,乃是如此显然以至不可否认。可是征收据称是一项绝对权力;除了宪法规定的明确限制以外,它不承认任何局限;且正如其他主权,它被委托于各州行使机构的裁量权。但正是这种论点的措辞本身承认,州对税收的主权从属于合众国宪法,并受其控制。在多大程度上它受宪法控制,则必然是个解释问题。在作出这种解释时,任何将挫败最高政府合法运作的原则,都是不能被接受的。最高地位的要旨即在于:在其范围内扫除一切行动障碍,并改变次级政府的每项授权,使其自身的运作免于次级政府的影响。这一效力无须明文宣布。它和最高地位的宣言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此必然地隐含于其中,以至其明确表述并不能使之更为确定。因此,我们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它。
  [54] 马里兰州的论点并非是各州可以直接违抗国会的法律,而是各州可以对联邦政府行使其所受到承认的权力;且出于对各州不会滥用权力之信任,宪法为各州保留了这项权利。
  [55] 在审查这个论点之前,我们必须考虑保留给各州的征税权之性质和程度。我们承认,向人民和其财产征税,乃是政府本身生存之必需,并且可在政府选择的最大程度,合法地施加在其适用对象上。对滥用权力的仅有保障,乃是政府自身的结构。在征税时,立法机构对其选民发生作用。这一般是防止横征暴敛的充分保障。
  [56] 因此,一州的人民授权他们的政府对他们自己和其财产征税,并由于政府的迫切需要可能是无限的,他们对这项权力的行使并未规定任何限制。他们的信心基于立法者的切身利益和选民对其代表的影响,以保护他们免遭这项权力的滥用。但联邦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并不具有这项保障,同样的理论也不能支持一州对联邦征税。这些手段并非授之于某特定州的人民或其立法机构的选民,而是授之于所有州的人民。它们为了所有人的利益,授之于所有人,并在理论上应服从仅属于所有人的政府。
  [57] 也许可以对这项定义提出异议,即征税权并不限于对人民以及一州的财产。它可被行使于每一个处于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对象。
  [58] 这并不错,但这项权力能被追溯到什么根源呢?显然,它附属于主权,并和它所附属的具有同样的外延。一州的主权所涵盖的所有主体,都是征税的对象;但基于最合理的原则,州主权所不涵盖的那些主体应免于征税。这项主张几乎可以被宣称为不证自明的。
  [59] 一州的主权扩展到其自身权力所允许存在的一切事物;但它是否扩展到国会为实施合众国人民的授权而采取的手段呢?我们认为它显然不能。联邦权力并非授之于一州的人民。它们授之于整个合众国的人民;联邦政府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被宣布为具有最高地位。因此,一州的人民不能授予扩展到合众国的主权。
  [60] 如果我们用一州人民所拥有并能授予其政府的主权之程度去测量一州内的征税权,我们就有了一项明白易懂的原则,它适用于每一个权力可被运用的情形。我们的这项原则并不损害一州对人民以及财产征税的权力,它仍然让州调度其所有的资源,但把合众国人民对联邦政府授予的所有权力以及为执行这些权力而提供的所有手段置于其控制之外。我们的原则不但对各州而言是安全的,对于联邦也是安全的。我们能够也应该从相互冲突的主权中解脱出来,从相互干涉的权力解脱出来,从一个政府想要减损另一个政府想要建立的权力之矛盾中解脱出来,从一个政府想要摧毁另一个政府想要维持的权力之矛盾中解脱出来。我们并没有被迫进行如此不适合司法部门的令人困惑的探询,即何种税收程度是权力的合法行使,而何种程度可能构成权力的滥用。试图对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而使用的手段征税,本身就是滥用权力,因为它篡夺了任何州的人民都不能给予的权力.
  [61] 因此,基于公正的理论,我们发现这项针对联邦政府为执行其权力而采用的手段进行征税的原始权力完全不能成立。这项权力从不存在,且不可能出现它是否已被交出的问题。
  [62] 但现在暂且放弃上述理论,让我们重新探询:各州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否符合对宪法的公正解释?
  [63] 不可否认,征税权包含着摧毁权,而摧毁性权力将挫败创制权,并使之无用;要授权一个政府去控制另一个被称为最高政府的合宪措施,抵触是明显存在的。然而,[马里兰州却要使]一切不协调都被“信任”一词奇妙地调和起来。据称税收并非一定或不可避免地摧毁;把它推到摧毁的极端势必将构成滥用权力,而要作出这种假定,则将排除任何政府所必须的信任。
  [64] 但这是不是一个关系到信任的事例?任何一州的人民是否会信任其他州人民的权力,去控制他们政府最不起眼的运作呢?我们知道他们不会。那么我们为何要认为,任何一州的人民应该把权力托付给其他州的人民,去控制他们政府最重要和有价值的运作呢?仅在合众国的立法机构中,所有人民才得到代表。因此,只有合众国的立法机构才能被人民授权去控制和所有人相关的措施,并获得不会滥用这些权力的信任。这因而不是一个关于信任的事例,我们必须根据它的真实性质来考察它。
  [65] 如果我们把马里兰州所辩称的原则一般地运用到宪法,我们还将发现它会完全改变这部文件的特征。我们将发现它能抑制政府的所有措施,并将之匍匐于各州的脚下。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宪法和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但马里兰州所采纳达到原则却在事实上要把最高地位转移到各州。
  [66] 如果各州可以对政府执行权力的某一项手段征税,那么它们也就可以对所有其他手段征税。他们可以对邮政、对制币厂、对专利权、对海关证件、对司法程序、以及所有联邦政府采纳的手段征税,并毫无节制地挫败政府的所有目的。这不是美国人民所设想的结局。他们并未设计他们的政府去依赖各州。
  [67] 绅士们说,他们并未宣称把州的征税权扩展到这些对象的权力。他们将其权力限于针对财产。但这种区别是基于什么原则?提出区别的人没有为此提供任何理由,且他们所辩称的原则否定这种区别。他们辩称,除了宪法第一章第十节,征税权没有其他限制;换言之,对于所有其他事项,各州权力是最高的,且不允许任何控制。假如真是这样,财产和征税权所适用的其他事项的区别只是任意的,且从不可能获得支持。这还不是全部。假使各州的控制权获得确立,假使他们对征税的最高地位获得承认,那还有什么能限制它们可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方式行使这种控制?它们的主权并不限于征税。这并不是唯一显示主权的方式。问题的实质在于最高地位;假如我们允许各州有权对全民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征税,那么宣告宪法及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国土的最高法典,就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话。
  [68] 在争论过程中,《联邦党人文集》受到引用;且这本书的作者所表达的意见被公正地认为对宪法解释有权获得极大的尊重。对这些意见不可能作出言过其实的赞誉;但在把他们的意见运用到我们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案件时,必须保留检验其正确性的权力;且要理解其论点,我们必须检验其所坚持的主张,以及它所针对的反对意见。被引用的段落之主题是授予一般政府的无限征税权。试图取消这种权力的反对意见得到了完全与清楚的陈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后者(联邦政府)的不确定的征税权可能会剥夺前者(各州政府)为其自身需要提供支持的手段,并将使它们完全受制于中央立法机构的怜悯。既然联邦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既然联邦有权通过所有对执行其被授予的权力而可能是必要的法律,联邦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可能以州税干预其自身税收为借口,取消州对有关事项所施加的税赋。为了促进联邦岁入,它可能会宣称这么做的需要;因此,所有的税收来源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联邦垄断的对象,从而完全排除并摧毁各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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