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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权力与司法理性——马歇尔如何审判美国银行案

默示权力与司法理性——马歇尔如何审判美国银行案


周沂林


【关键词】马歇尔 司法理性 判例
【全文】
  默示权力与司法理性
     ——马歇尔如何审判美国银行案
  
  美国银行案,即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Maryland)是美国宪政史上最著名的判例之一,也是马歇尔作出的对美国历史具有最为深远影响的经典判例之一。本案通过从宽解释宪法并确立宪法的默示权力,维护了联邦政府相对于州的至高地位。
  一、美国银行问题: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它是在“邦联”的基础上建立的。也就是说,各“邦”作为独立的国家在先,而由“协议”成立的统一的联邦在后。由此,联邦和州的权力之争就构成了美国建国初期最重要的政治斗争之一。美国最初的政治党派也是以这个斗争的阵营划分的,即主张加强联邦权力的组成联邦党,反对者则建立了民主共和党。(1)
  在这种政治背景下,最高司法机构的主要司法困扰就是加强联邦权力的宪法依据何在?马歇尔的天才与历史贡献就是围绕这一问题将政治斗争用司法理性去解决的过程中彰显出来的。如果我们今天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去看,联邦党人的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当时从司法角度上看,加强联邦权力的宪法依据确是头号的法律难题。
  美国在建立国家银行的问题上受制于上述难题而经历了反复波折。1790年12月,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建立国家银行的计划。国家银行显然是实际需要的。它可以强化联邦政府,帮助征税和公共财政的管理,并能为政府提供贷款,用于偿还战争留下的内外债和建设跨州的基础设施。国会批准了汉密尔顿的建议,在交由总统签署时,华盛顿担心违宪而认真倾听了双方的意见。为此,汉密尔顿发表了著名的关于银行法案“合宪性”的意见。最终华盛顿总统签署了法案。依此建立的国家银行史称“合众国第一银行”。
  第一银行获准经营20年,期限满后即1811年,反联邦党占优势的国会拒绝重新授权。如此,第一银行寿终。四年后,由于战争带来的经济混乱以及各州银行的不负责任的财政行为,国会再次表决通过了建立国家银行,并由原来最激烈的反对者、此时已成为总统的麦迪逊签署了法案。合众国第二银行于1816年成立。
  与第一银行一样,第二银行也并非纯粹的政府机构。因为政府只拥有20%的股份,其余属私人投资者。国家银行确实充当着政府的首要财政机构,改善了全国的金融状况,但同时也影响了州银行和其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在这个背景下,马里兰州议会于1818年制定了一项法律,对未经州议会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银行分支征收1.5万美元的年税。事实上唯一符合征税条件的就是合众国第二银行设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分行,可见该征税法律矛头直指联邦政府。
  第二银行当然不会乖乖交税,于是马州将麦卡洛克(分行的出纳员)告到州法院,法院判后者败诉并罚款100美元。麦不服上诉,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麦最终将案件呈现到了最高法院面前,马歇尔的机会来了。
  在我们展示马歇尔的天才和分析本案中的司法理性之前,还是先把美国国家银行的命运简述完。第二银行尽管由于本案而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强力支持,而且事实上取得了更为显著的业绩,但它并没有获得比第一银行更长的寿命。20年特许状期满后,第二银行于1836年终结。原因是1832年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否决了参议院通过的延长银行特许状法案。(2) 此后的80年间美国没有国家银行。直至1912年威尔逊任总统后,美国才开始进行历史上最重要的金融立法,即“联邦准备法”。第二年,该立法程序全部完成,终结了美国的“国家银行”问题。
  二、本案的法律问题:
    本案当然不研究“银行问题”,而只研究对第二银行征税是否合法问题。但由于上述国会建立银行问题所涉及到的敏感的政治斗争,即州权和联邦权的冲突,故而由司法来处理显得十分棘手。马歇尔在判决意见的一开始就意味深长地指出:“在本案中……我们将考虑我国宪法中至为关键的部分,并对宪法所标志的联邦和其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冲突给予意见;它可能在根本上影响政府运作。在接触这类问题时,任何审判庭都会具有一种深沉的责任感。但问题必须获得平和解决,否则它只能成为立法机构互为敌视的源泉,并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事态。如果问题应获得和平解决,那么只有本庭才能作出决定。我国宪法把这项重要责任,交给了合众国的最高法院。”(见附录:张千帆译马歇尔判决意见全文,第1段,下同。)通过司法“和平解决”可能“恶化事态”的政治斗争,是美国人迄今为止的最佳习惯(尽管在国际事务中往往并非如此)。这一习惯的源头可能难以探寻,但我想其最终的定型多多少少与马歇尔的智慧和勇气有关。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本案的法律问题要从诉求的角度追问:上诉人因不服马州的征税和罚款从而质疑州的相关税法的效力,而这一问题又取决于联邦的“银行法案”的效力。所以本案将法律问题分成了两部分。第一个问题回答建立国家银行是不是在宪法授权国会行使的权力范围之内;第二个问题回答马州的征税法案是否违宪。
  本案的判决内容十分丰富。为了回答和论证上述两个大问题,在我看来这个判决还至少涉及到以下一些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例如:
  主权问题;它又涉及美国宪法究竟是各州的“协议”还是美国人民整体的意志?联邦和各州是否各有主权?创设企业(银行)的权力属于主权但并非“一项巨大的实质性的独立权力”;
  限权政府及其在合法行动范围内的至上性问题;
  默示权力,这是本文主题;
  “必要与合适”条款的修辞学解释;
  司法无权探究立法机构为实现宪法授权目标而选择手段的“必要程度”;
  关于州的征税权,绝对权;
  征税权与选民的关系;
  作为本案中的“摧毁”性的征税权的“原始权力”从不存在,因而也不存在“交出”和“收回”的问题;
  联邦最高的要旨;
  等等。
  显然,上述问题早就有了程度不等的激烈争论。本案则是因征税引起诉讼从而使最高法院第一次有机会对上述重大而棘手的宪政问题进行司法审查。马歇尔不拘泥于具体案件纠纷的化解,而是按照普通法的司法原则,从具体案件的审判论证中提出更高、更一般的法律原则。本案论证和提出的法律原则就是著名的“默示权力”和“联邦最高”。
  三、马歇尔判决意见的理路:
  本文的重点是揭示“默示权力”属于“司法理性”的产物。如同“司法审查”一样,“默示权力”也并非美国宪法的明文规定。它们都是在司法中依靠司法理性对宪法进行解释和推理得出的,其解释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已经为历史实践所证实,至今已没有人怀疑“司法审查”和“默示权力”属于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为此,我们有必要详细分析本案判决的理路。
  马歇尔在本案所作的判决意见,是人类司法史上罕见的经典范本。其论证的严谨程度使得美国宪法学的一部主要教科书的编著者保罗.布莱斯特等人无法对其编辑,因为“你将对任何编辑过的版本和原版意见之间的关系采取怀疑态度。”(3)
  马歇尔之所以在本案中采取了十分严谨的态度,就是因为银行法案存在极大的宪政争议。一方面争议的双方“具有同样的热诚和能力”,另一方面争议已经“漫长”达几十年。在本案开庭期间,双方出庭的六位著名律师展开了长达九天的法庭辩论。可见问题之复杂,争议之激烈都达到了罕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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