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八——论一般人格权

  从法理上说,人身权是主体因自己的存在而享有的权利,财产权是主体因自己的行为而享有的权利。人格权是主体仅仅因人格而不因身份和行为而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因人格而享有的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实现或者说支配自己人格的权利。具体人格权是主体因人格而享有的通过支配自己的某一人身要素,在一定领域实现或者说支配自己的人格的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人身和人格,其中,人身是直接客体,人格是间接客体。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是主体的某一一般人身要素(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行动、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和某一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资格、健康资格、身体资格、行动资格、姓名资格、名称资格、肖像资格、名誉资格、隐私资格)。可以推论,一般人格权是主体因人格而享有的,通过支配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之客体以外的人身要素,在相应领域实现或者说支配自己的人格的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之客体以外的人身要素和相应的人格要素。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对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之客体以外的人身要素和相应的人格要素的支配。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客体的人身要素和人格要素不仅未被法律规定,也未必为人们所发现和认识,换言之有待人们去发现和认识。由于各民法典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种类不一,一般人格权的客体的具体内容也难以确定。
  
  
   原载: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编:《2000年法学新问题探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页。
   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56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85-68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2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00-704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94页。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0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