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生命人和法人可取得的权利是不同的,不同的事业法人可取得的权利是不同的,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可取得的权利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法人可取得的权利也是不同的。因此,生命人和法人的权利资格即人格是不同的,法人的人格也是不同的。人格不同就是不平等。但法人享有完全人格。必须承认每一个法人的主体资格,这就是法人的人格尊严。法人人格尊严的平等是因为每一个法人都享有完全人格,都是法律上的“人”,不是因为法人人格平等。
人格尊严就是承认人格。对任何一个具体人格权的侵犯,都是对权利主体的人格的侵犯,因而都是对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人格尊严不可能成为作为具体人格权补充的“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四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那么,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什么呢?
权利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其实是意志的实现资格。权利主体就是可为法律允许的行为的人,也就是可实现意志的载体。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支配对象。权利内容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客体的支配。
很多学者认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甚至认为:“在中国大陆学术界,关于人格权的客体已经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即‘人格利益’应为此种权利的客体,并且一般都认为,人格利益属于人身非财产利益,或者科学地说,是非物质性利益。”
前文指出,人格利益的概念不能成立。争论人格利益是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还是两者兼有,没有意义。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主体人格的实现,都可以视为对主体人格的支配。因此,任何权利的客体实际上都包括主体的人格。这是权利客体的共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一般主体的固有权利,身份权是特定主体的专享权利。行使身份权,除需要支配主体的人格外,还需要支配主体的身份。这是身份权和人格权以及财产权的区别。因此,通常称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身份权以其客体区别于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民法学原理》一书企图根据客体来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是以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这一说法值得商榷。诚然,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不是财产,但有些财产权的客体也只有人身,没有财产。如,债权的权利客体是债权人的请求行为和受领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即使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现实地占有了抵押物或留置物,他们也是以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即物权人的身份,而不是以债权人的身份,支配(占有)抵押物或留置物。按《民法学原理》的分类,债权应归入人身权,显然不妥。《民法学原理》自己也将债权归入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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