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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八——论一般人格权

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八——论一般人格权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论一般人格权
   一  一般人格权和人格权是不同的概念
  《人格权法论》一书认为:“在众多的、陆续产生的具体人格权面前,人们发现在这些众多的具体人格权之中,存在着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它统帅着、指导着、包容着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这个一般的权利观念,就是一般人格权。”该书没有说明“一般人格权”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而按照引文的理解,“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抽象,这样的“一般人格权”,实际上就是人格权。
  该书作者和他人合著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认为:“一般人格权(德文名称不引),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具体人格权,又称为个别人格权(德文名称不引),就是指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然而,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引文也没有说明。
  概念是一种抽象。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抽象,正如财产权是物权、债权等具体财产权的抽象。如果“一般人格权”也是具体人格权的抽象,那么,“一般人格权”就是人格权,法学提出了人格权的概念后,没有必要再提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正如法学提出了财产权的概念后,没有必要再提出“一般财产权”的概念。
  从字义上说,“一般人格权”确实就是具体人格权的抽象,然而,从实际产生过程说,“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不是作为具体人格权的抽象而提出的,而是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补充而提出的。也就是说,“一般人格权”不是一种抽象权利,而是一种现实权利。
  自有法律起,就有具体人格权。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法律逐渐重视对人格的保护,具体人格权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完善。这种保护是通过关于具体人格权的封闭的列举式条文规定的。但封闭的列举式条文无法穷尽现实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人格侵犯形式。为此,《瑞士民法典》在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如姓名权)的同时,又规定了人格的一般保护:“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第28条第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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