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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七——论保护死者人身遗存的法理根据

  法律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对义务的规定是对权利的规定的一种形式,法律其实就是关于权利的规定。法律只保护权利,不保护权利范围以外的任何利益。权利范围以外不存在合法利益。死者不存在利益问题,所谓“保护死者的名誉不仅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云云,没有根据。
  人去世以后,其人身并不随即消灭,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遗存在社会中。死者的人身遗存包括两部分:1、有形人身遗存,即死者的尸体,遗骸和骨灰。2、无形人身遗存,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死者的人身遗存已不归属于死者。死者是昨天的生者,生者是明天的死者;死者生前有亲朋友好;有些死者生前对民族、国家、社会有巨大影响。因此,如何对待死者的人身遗存,必然对生者产生影响,尤其对死者生前的亲朋友好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对整个民族、国家、社会产生影响。对死者的人身遗存的侵害,实际上是对生者的精神的侵害,尤其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的侵害。这里的精神指心理状态。
  有学者认为:“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与作用,是保护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利益。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到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其近亲属也会因而产生荣誉感或压抑感等感受。与其说对死者的名誉(这里说的是名誉,不是名誉权)需要民法保护,不如说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利益或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从前文可知,保护死者的人身遗存,实际上是保护生者的精神,尤其是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为“身外之物”。精神不是利益。精神和人身不可分离。
  所以,法律有必要象规定遗产的继承一样,规定对死者的人身遗存的保护。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相反遗嘱,可推定死者生前已决定,死后人身遗存归属于近亲属,即由近亲属支配。法律应象确认合法遗嘱有效一样,确认死者生前的这一决定有效。据此,死者的尸体、遗骸和骨灰,在尊重死者生前意志的前提下,其近亲属享有处置权,当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死者的无形人身遗存,其近亲属享有保护权。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可推定死者生前已决定,死后人身遗存归属于国家,即由国家处置自己的有形人身遗存和保护自己的无形人身遗存。如果侵害死者人身遗存的同时侵害了公共利益,国家应享有诉权。
  
  
   原文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郭林等:《试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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