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出典已出租之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先典权。(见前引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7条)承租人先典权的根据是承租权。
10、永佃权人优先承典权
土地所有人出典已设有永佃权之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永佃权人享有先典权。(见前引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24条规定) 永佃权人先典权的根据是永佃权。
(四)优先承包权
11、承包人优先承包权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承包合同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对原承包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我国《
农业法》曾规定(原第
13条第3款):“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优先承包权的根据是承包权。
(五)优先受让权
1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的优先受让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人转让承包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受让权的根据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三 狭义民事优先权根据之法理分析
各种狭义民事优先权的根据可分类如下:
1、债权人对债权标的所在物的某一份额享有所有权,与债务人就债权标的所在物存在共有关系,如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准共有关系适用共有关系。
2、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如股东优先购买权。
3、债权人对债权标的物享有或曾享有用益物权,如承典人优先购买权、原承典人优先承租权,永佃权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典权,承包人优先承包权。
4、债权人对债权标的之客体享有总有财产权,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的优先受让权。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之财产关系为总有关系。所谓总有关系是指:财产归属于团体,团体之各成员对团体财产之任一份额均不享有所有权,但团体之每个成员分别行使总有权,发生行使总有财产所有权的效力。总有权是一种成员权,含财产权能。因总有人对总有财产之任一份额均不享有所有权,总有关系实行多数决,即总有人只有当自己的意见在总有团体中占多数时,才可支配总有财产。因此,总有关系含附条件物权关系。
5、债权人对债权标的物享有或曾享有许可使用权,如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