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名义上归属于公司,实际上归属于股东。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剩余财产归属于股东。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公司财产附条件归属于股东,是一种附条件股东按份共有关系。股权是一种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的先买权实际上都是一种附条件共有人先买权。股东先买权的根据是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当然,在名义上,附条件共有关系不是共有关系的一种形式,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2)合伙人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先买权。我国《
合伙企业法》第
22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关系之性质众说纷纭:一说共同共有
;一说合伙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一说按份共有;一说既非按份共有,亦非共同共有。
前文指出,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归属于全体合伙人。任何一个合伙人都不享有全部合伙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合伙份额,或者说对自己的合伙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合伙关系是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含身份关系。共同共有本质上是身份关系,表现为财产关系,因此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份额是确定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份额表面上不确定,实际上也是确定的,否则共有关系解体时无法分割财产。合伙关系虽是一种人合关系,但非身份关系。合伙财产中,无论合伙成立时的财产,还是合伙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份额都是确定的;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等份共有。因此,合伙关系是按份共有关系。由于合伙是一个经营实体,合伙人对自己份额的权利所受到的限制,比一般的按份共有大,但没有改变按份共有的性质。合伙人先买权是共有人先买权的一种形式。合伙人先买权的根据就是共有人先买权的根据。
3、承典人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所有人转让不动产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享有先买权。承典人先买权又称留买权。典权为我国特有的民事制度。留买权是典权的一项权能,为习惯所承认,历代亦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19条:“〖典权人留买权〗 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格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典人先买权的根据是典权。
1963年8月2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案)》(以下简称《民事意见》)规定:“在处理回赎问题时,应照顾双方的实际需要情况,如果承典人确实无房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调解延期回赎,也可回赎一部。房屋回赎后,出租或出卖的,原承典人在同等的价格上有优先承租、承买权。”房屋回赎后,原承典人的先买权已不是留买权。如原承典人承租了典物,其先买权为承租人先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