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应看到,税法作为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的一部分,其调整的对象和基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关系。如果没有私法活动,没有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为,就不可能有社会财富的分配,也不可能有以收益性和营利性为前提所进行的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活动。而创造财富的营利活动,离不开私法的调整,离不开基本的私法秩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法秩序对于公法秩序的形成越来越重要;同时,公法秩序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私法秩序的形成,税法对于私法主体的活动的影响就是突出的例证。另外,在税法上,为了防杜税收规避行为,也禁止私法上的形成权的滥用,即纳税人不得以私法上的合法形式去从事税收逃避的活动,这一般被认为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必要限制。
从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税法与
宪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关系来看,由于人类本来就是在互赖与互动中共存,因而各类社会关系本来就存在着普遍联系,相应地,调整各类重要社会关系的法律,自然也存在着内在的关联,这种内在的关联不应人为地割断。此外,由于现代的税法及税法学都较为年轻,因而不可避免地要以传统部门法和传统法学的既存的理论作为必要的依托和分析工具;同时,由于具有现代性的经济法是一种“高级法”,因而必然要在传统的基础法之上有所超越,去解决比传统部门法所解决的问题更为“高大”的问题,因此又需要对各类部门法的特殊性有所认识,需要看到传统部门法理论在分析现代法方面的一些局限,看到现代法在“法的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做出的一些突破。
五、简短的结论
如前所述,本文之所以提出独立的税收权利并对其性质进行探讨,主要是因为这一问题长期被忽视,而对理论和实践又都很重要。这种重要性尤其表现在:明确税收权利的法律性质,对于有效地确定和保护国家以及相关主体的税权,对于税权在不同阶段的有效实现和相关的制度完善,都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基于国家的税收权利与其税收权力的差别,以及税收权利的性质对于相关法律制度形成的重要性,本文从税收权利及其客体的性质的多维性出发,按照“分段论”和一般法理分析的方法,着重分析了税收权利的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权利形式和相应法律保护问题,并对本文所运用的一般法理分析方法做了一些讨论。这些探讨力图表明,对于不同阶段的不同性质的税收权利,应当通过不同性质的制度来给予相关的保护;同时,在对国家的税收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或漠视其他主体的相关税收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的税收权利和税收利益的平衡,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关系或良好的“取予关系”。
由于税收与税收权利的性质具有多维性,因而本文不可能对其各个维度的性质都予以揭示,而只是分阶段地运用一般法理工具,着重分析了税收权利的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虽然它们至为重要,但显然也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因此,在税收权利的性质以及税收权利的其他领域,值得探讨的问题还非常多,从而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剩余空间,还需要研究者不断去探索。
【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到教育部首届“全国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资助。
在探讨广义的税权时,我曾经提到,国家和国民都可以享有税权,其中,国家的税权包括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可参见拙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