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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历程简论--1949年之前的中国法

  在列强坚船利炮面前屡战屡败的清政府,即使在拥有了新式武器之后还是被东亚新崛起的小国日本所打败,这迫使清朝廷不得不实行变法以寻找强国的出路。权力斗争造成戊戌变法的流产并不能阻止法制欧化的历史选择。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终于决定以西方国家和日本的资本主义法律为蓝本,仿行宪政,并相继制定了刑律、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形成新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直接采用西方的法律原则和概念,但也不得不对固守礼治的旧思想作出一定让步。完全出于被动而采用的新法和朝廷内外旧习难改的现实,并非像有些人所说的出现了激烈的中西文化的冲突,而是遇到鬼打墙,因此二者带有显著的难以磨合的特点。虽然新法大部分还没有来得及实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了,但这是中国法律一体欧化的重要开端
  武昌起义的成功宣布了清王朝的灭亡。根据1911年12月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孙中山先生组织成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南京临时政府为实现推翻满清府的夙愿不得不将政府大权交给袁世凯,但他们在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体制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而且还用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和规定了严格的约法修改程序等规定,防范袁世凯独裁或复辟帝制。这些虽没能起到事先有效地阻止袁世凯称帝的作用,却为后来反袁护国运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南京临时政府在短促的存在期间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这些法制建设的成果在近代法制上书写出重要的篇章。此后的中华民国时期,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成为人人皆知的真理。以军事力量为后盾的独裁政权使先后制定的宪法多少成为一种表面上的空文。在部门法方面,北洋政府既沿用清末制订而没有来得及颁行的法律,也进行一系列的修订和新的立法活动。在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大量引进西方法律,一方面结合中国的实际,组织有关专业人士研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方案,客观上促进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不过,由于北洋政府法制的特点是以大总统令和单行法规构成的特别法高于普通法,卖国独裁军事专政的政权使法制的实行带有反动的本质。此外,大量适用判例、解释例审理案件也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国民党政府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法律,即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辅之以判例、解释例。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民法及其关系法、刑法及其关系法、商法及其关系法、以及诉讼等共6种法律,将它们合编在一起统称为《六法全书》,其中参照外国法制定的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对完善我国近代各部门法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一党专制带来的寡头政治,必然不能容忍其他政治势力的存在,法律中带有强烈的反共和个人独裁的色彩。同时它维护和关注的只是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民主法制对人民来说只是一种童话,各种政治、法律措施也完全漠视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正在遭受的苦难,一味地迷信武力,即使给自己戴上资本主义法制的光环,也不能挽救蒋家王朝最终失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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