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僚制的法制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首先是为建立君主专制制度而产生和发展的。君主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法律为了达到君主集国家权力于一身的目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所以从战国时开始,不管中国是处于割据还是统一,各个王朝的内部都是集权的政体,从秦代开始确立的皇权,成为法律所要维护的重点。皇权由法律所赋予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又使行使皇权的人(这一权力并非总是由皇帝本人来行使)反过来发布任何新的法律,他的话是金科玉律,成为可以取代任何制定法的最权威的法源,制、诏、敕、令、谕的不容置疑性正是法自君出这一特点的具体体现。掌握皇权的人在司法方面还有最高和最终的裁决权,死刑的最后确定权,贵族官僚犯罪惩罚的轻重减免也需经过他的批准。司法审判监察机构都直接向皇帝负责。大权集于一身的直接后果,是法制运行的好坏常常取决于皇权实际如何行使。古人云“有治人无治法”正是道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二,皇权的有效行使需要一套庞大的官僚机器,官制及官僚的选拔机制也构成了法制的重要内容。为调动官僚阶层的积极性,法律必须规定他们能享有各种法定特权,以换取他们对皇权的效忠。法律公开规定的不平等也是为了维护身份等级制度。第三,法律受到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战国和秦的法律主要是受法家学说影响而创制,强调法治,符合从贵族制社会向官僚制社会转化的需要,但是也容易走上“专任刑罚”的极端。从西汉建立之初即开始注意用道德仁义来掩饰法律的严酷,而经过改造的新儒学更能适应帝国政府的这一需要。儒学也趁机将自己的一套治国主张付诸于实践,两汉依儒家精神介入司法而出现的“春秋决狱”,以及引经注律,都反映出儒生知识分子所作出的不懈努力。为保证统一王朝的长治久安,适时地提出“德刑”问题,既不忘法律的重要作用,又注重道德教化,也反映了儒家强调运用两手达成综合治理的一贯主张。此后又经过引礼入法,儒家思想融合于法律之中,礼刑并用,出礼则入刑,使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第四,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大多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质,行政机关又兼理司法,还有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中国传统社会相当于现代公法范畴的
刑法和行政法等地位突出,特别发达,容易法典化;而相当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在社会中不够明显,没有专纂,偏于习俗化。第五,家族观念在法律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提倡孝是为了使人知上下,转而达到忠君的效果,从亲亲到尊尊,由家族本位过渡到国家本位有助于君主专制制度。即使在法家学说占统治地位时的法律也严惩不教之罪直到处以死刑,到儒家思想法律化时,家族内部的相互关系更成为法律详加规定的内容,尊卑上下的次序使同罪可以异罚甚至可以确定罪与非罪。得到统治阶级认可的家法族规也构成古代法制的部分内容。而个人的权利在这种家、国至上的法制中基本被忽视。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内向封闭的社会被列强的炮火轰开了大门。受到强烈冲击的中华帝国开始睁开眼睛看世界,如果说最高统治最初在战败之余只是感到大大刺伤了自尊心,那么普通的中国知识分子却从中感受到西方文明对中国传统的有力挑战。与反应迟钝的上层社会相比,处于下层的小知识分子却很容易感受到时代的变化。在他们领导下的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就是巧妙地运用知之不多的西方文化,组织武装力量和建立政权的勇敢尝试。明显是舶来品的浓厚的宗教彩色和建立在本土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皇权政治,成为太平天国法制的主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