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后期由于王朝内外矛盾的加深,作为特别法的皇帝的诏敕开始占有统治地位。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制定成《大中刑律统类》。这种突出
刑法和刑事特别法的新法律形式的出现,目的是加强已出现危机的中央集权体制。这一努力并没有成功,唐最终走向灭亡。随后是五代十国分裂割据时期。严刑酷法是五代法制的基本特色,反映了封建法制制度出现历史性的倒退。
宋朝的建立使中国重新走向统一。自耕农和租佃制使小农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商品经济也达到空前未有的规模。可是为了防止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重演,应付内忧外患,宋王朝又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推向高度发展的新阶段。经济上的宽松政策促进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发达,所有权、债权、典卖等关系的活跃表明契约等相关制度的完备和规范化。国家财政不时出现的危机又使国家加强了经济立法,专卖法和税法以及审计方面的法规十分严密。集权专制的强化使皇帝随时发布的令成为可以取代其他任何制定法的最常用的法律形式,编敕成了经常进行的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五代时出现的一些严酷的刑罚也为宋代所沿用。
元朝建立前的蒙古汗国,以习惯法为主,灭金后采用基本汉化了的金的《泰和律》“断理狱讼”。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制定了《至元新格》,以适应大一统王朝的需要。元仁宗时编纂格例条画时将有关风纪的内容定名为《风宪宏纲》。英宗时制定包括诏制、条格、断例的《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完备系统的综合法。但是元代的条格是皇帝和中央政府颁下的政令,断例是皇帝和司法部门审断案件的成例,这造成法律制度很不规范,内容混杂,结构松散,再加上具有明显的民族压迫和军事专制的特点,以及司法上的随意擅断,种种弊害使其不能形成良好的法制。
明代吸取了元代法律繁冗、法纪松驰的教训,立国之初便以重典治世,以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的过犯,并制定《大诰》。太祖朱元璋还以唐律为蓝本制定明律,但改12篇为7篇,除名例依旧外,其他6篇以行政六部来划分命名。与唐宋相比,“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a#⑦#/a# 这部明律被规定为祖制,子孙不得稍加更改。后代采用以例补律的方式来应付时代的变化,所以例的不断出现使编例成为主要的立法活动。到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律后,形成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然而,伴随着明朝皇权的极端强化,以例生例,舍律用例的问题日渐严重,“例愈纷而弊愈无穷”,条例繁多为官吏枉法曲断开了方便之门。
清朝沿袭明制,《清律》制定后也不允许修改,因此广泛适用形式灵活的例,后来虽然规定了定期修例,但用例造成的弊病依然不能避免。明清封建经济的发展使明清法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也使雇工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
不过,明清的开放程度不如唐宋,法制为保障政府的利益对民族工商业和海外贸易大加限制,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特别是长期实行的海禁政策虽有利于防止倭寇和早期欧洲殖民者的侵扰,但也使中国失去了了解世界变化的机会。明清时代还制定了“会典”,是比较周密完备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