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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历程简论--1949年之前的中国法

  中国氏族贵族制的法制有许多特点,择要而论,其特点之一,是族权为政权的基础。从氏族社会沿袭而来的家族制,被直接转用于社会的政治结构,在这种家国一体的构架中落实各级贵族统治阶级的权力,以稳固氏族贵族阶级的统治。族权与政权的结合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国法与宗法的混同,血缘高贵者成为当然的立法与执法者。特点之二,是借助宗教神权加强法律的强制力和正当性。人们对自然界的敬畏和祭祀习俗,使人们对神明、天地和祖宗产生崇拜,统治者便利用社会存在的这种心理,将神权的权威性加诸己身和自己制定的法律,证明其统治和制裁的合法性、强制性。政权的建立和社会的治理以“天命”、“天意”为理论基础,“代天行罚”就成为神意,神明裁判成为早期司法的必要程序,占卜、盟誓等手段,也成为法律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它告诫人们,盟誓的毁弃将招致神明的惩罚。特点之三,是各级贵族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社会的管理由层层具有贵族身份的人来实行,其刑事法律必然要贯彻“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原则,因此对司法中自由裁量权的重视导致不需要明确的罪刑法定。“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a#③#/a#说明对司法的重视使贵族统治阶级一般不愿公布法律,以便能实行“议事以制”,而因为形势所迫不得不面向各级贵族公开法律时,像夏的禹刑、商的汤刑、周的九刑,也难免带有神秘的色彩,其特征必然是法律的类似纲要原则性的公开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并存,从而在稍后时期的司法活动中,使统治者可以灵活运用刑罚的手段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一特点影响下,判例占有突出的位置,西周不少案例被铸成金文就是明证。特点之四,是礼刑同为法制的重要内容。礼维护的是宗法等级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用来调整国家和个人行为的各个方面。礼治是按照礼的规定指导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刑以礼的原则为依归,礼以刑的强制来维系。礼的要素在于教化和预防,是积极的措施;刑的重点在于禁止和惩罚,是消极的处置;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礼与刑的综合运用是氏族贵族制法律不断完备和成熟的标志。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此后史称东周,东周前半段又称春秋时期。这是贵族制法制解体和向官僚制法制过渡的时期。周王室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衰落使其天下共主的地位大大动摇,诸候以强并弱、争相称霸,救亡图存的基本需要迫使诸候卿大夫开始对旧的氏族贵族制法制进行变革。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a#④#/a#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公之于民众的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在执政的赵鞅等人的主持下“铸刑鼎,著范宜子所为刑书。”#a#⑤#/a# 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限制了他们的等级特权,违反了社会传统,因而遭到了信奉旧的一套维持秩序方法的人们的反对。郑铸刑书,晋国叔向致书子产,他认为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担心人民有争辩之心。现在刑法一公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众知道子争辩的依据,“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家会混乱并走向灭亡。晋铸刑鼎,孔子也认为:晋将灭亡,因为失去了法度。贵贱等级不错乱就是度,现在抛弃度而铸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然而公布成文法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处在权力顶层的统治阶级维护自己政治地位的不断探索,以及希望把自己的法令直接有效地推行到基层的要求,因此,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方式各国相继仿效,形成法制改革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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