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有好坏、优劣之分,外国法中创制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就是相对于非正当程序而言的,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就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显然是为封建专制服务的。而法治国家中所要求的程序只能是公正的程序,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保证法治的实现,非公正的程序必然断送法治的前程。
关于公正的程序应当具备哪些要素,学者间颇有争论,笔者认为以下几个要素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1)程序本身的科学性,即程序的设计要符合客观规律,能够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如果程序设计的本身不科学,便无公正可言,所以有人认为“实质上,在解决社会冲突这一特定的领域内,程序的公正性与程序的科学性是同一实质的不同概念。程序的科学性不仅仅是对诉讼的一种技术性功能的评价;程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诉讼程序的政治特征。”(2)程序操作者即执法者本身的中立性,这要求执法者本身不是利益的代表者,且对利益双方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好恶和偏见;(3)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当事各方要知悉程序的过程,并且有陈述本方意见和理由的机会;(4)程序的循序性,任何程序都是由相互联系的阶段有机组合而成的,程序的循序性要求任何程序都应当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不能任意颠倒或者超越程序阶段;(5)程序的监督性和制约性,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的操作者的权力要有适当的途径得到监督;二是程序的适用对象对程序的结果要有申辨的机会。
五、公正观念深入人心的法治社会是法治的根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仅是少数国家管理者的使命,而是一项全体公民参与的全民族的伟大事业,因此法治必须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而不是脱离于社会的空中楼阁。只有当公正观念深入人心的法治社会得以建成,法治的春天才会真正来到。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国家,人治社会的一些顽疾很难一时消除,至今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一些不利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过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1)“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和民主政治。邓小平指出:“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的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2)在经济上表现为“经济领域中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片面强调经济工作中的地区、部门的行政划分和管辖,以至画地为牢,以邻为壑”(3)社会关系上表现为裙带关系、同乡关系、宗派关系等等。“现在,任人唯亲,任人唯派的恶劣作风,在有些地区、有些部门,有些单位,还没有得到纠正。一些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安排家属、亲友进城、就业、提干等现象还很不少。可见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所有这些同公正的理念都是不相容的。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影响法治建设的消极因素亟待消除,如全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够普及;权利义务观念淡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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